物资仓储、保管、发放制度_物资仓储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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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仓储、保管、发放制度
第一条 物资仓库管理是物资存放安全管理和保障物资现场使用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是物资仓库管理第一责任人,物资设备部是物资仓库管理主责部门,拌和站、安质部、作业队等参与。
第二条 物资仓库管理主要工作:主要包括选址建库、库存保管、出库盘点等。
第三条 按照施工平面布置、道路运输、使用加工、吊装等要求,设置物资仓库保管位置及设施。并按需用物资品种选择综合仓库、专业仓库、特种仓库等类型仓库入库堆放。
第四条 仓库要做到内外整洁,要有防雨、防潮、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仓库四周不能有杂草杂物、场地不得有积水。入库物资应先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物资应分类进行标识。仓库物资码放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依据物资的特点,采用五五成行或五十成行,层层堆码,串串堆码,存整码零等不同形式堆码;货架存放遵照“上轻下重、中间放常用,便于收发及清点”的原则。
第五条 钢材存放库应搭建遮雨设施,应具有防潮、防水等功能。钢筋、钢板、半成品等物资应按要求进行合理堆码存放。对不同品种、规格、牌号、等级、批次的物资应分开码放,不得混放,并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选择合适的垛形和堆码高度;按进场的先后次序码放,以保证“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六条 露天存放的物资,必须按规定要求上盖下垫,垫台高度不小于30公分,避免物资遭受雨、雪、露、潮和日光曝晒等影响物资的质量。对现场物资的保管按照“谁施工、谁领料、谁负责保管”的原则。
第七条 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必须进行标识。材料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炉号/批次、进场日期、数量、检验状态等。材料标识的方式,库存材料一般采用材料卡片进行标识;钢材、水泥、混凝土外加剂、砂、石、砖、砌块、装饰材料及构件等材料采用材料标识牌。对时效性较强,有先进先出要求的物资要按照不同品种、标号、出厂、进场时间等分区域分别贮存、标识,防止混用、错用。
第八条 材料标识中,必须标明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材料标识由材料员负责管理,标识牌不得随意移动,若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标识发生移动,应及时移回原位。
第九条 对于入库及出库物资需及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及台账更新工作,做到库存物资一动一更新。针对不同物资按要求进行盘点,掌握库存动态,做好帐物核对工作,保证施工生产顺利开展。
第十条 物资限额发料是开展定额供应、控制工程成本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是物资限额发料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主要责任人,物资设备部是主责部门,负责项目物资限额发料具体实施,工程部、商务合约部等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 物资限额发料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台帐、申请领料、限额发料等。第十二条 钢材、水泥、砖、砂、商品混凝土等主要物资实行限额领料。项目工程部根据图纸提供限额数量,经商务合约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交由物资部,物资设备部按审核后的数量建立限额发料台账。
第十三条 作业队的物资领用人必须是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必须有书面委托书)书面授权的授权领料人。授权委托书及领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要由物资部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物资发放前应先由具有领料权限的领料人提出领料申请,该领料申请需经工程部审核。物资设备部人员比较领料申请与限额领料台账是否超限额,对超限额申请材料制作超限额发料审批单,经商务合约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决定是否发放。对于已发物资,应及时更新限额领料台账。
第十五条 物资发放按照“推陈贮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过程遵循 “三检查”(即检查领料凭证是否正确无误;检查待发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检查应附质量证明文件、单据是否齐全)、“三核对”(即发料凭证与账卡核对;发料凭证与待发实物核对;结存实物与账卡核对)的原则;未经验收的物资或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发放。对小额零星物资发放时,除难以分割、拆零外,不得随意超发;常用物资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都应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有保管期限的物资在限期内发放,限期未发出的要及时调剂处理,超过期限的要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发放。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