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_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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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促进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芗城区农业局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一般程序案件适用本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四个阶段实行职能分离,在各个阶段形成分工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我局各有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权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建议,负责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负责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条 罚款的收缴由我局委托的银行代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由我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负责当场收缴,并依法及时上缴入库。
第五条 局执法股负责我局农业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由局分管领导根据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局执法股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并决定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我局分
1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局纪检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各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活动进行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于经查实没有按照职能分离制度造成错案者,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芗城区农业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