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本制度_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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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本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4 第一节 会计机构......................................................................4 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5 第三章 会计确认..............................................................................8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9 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12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15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16 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17 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19 第四章 会计计量............................................................................20 第一节 计量属性......................................................................20 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21 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23 第五章 会计记录............................................................................24 第一节 会计科目与账户........................................................24 第二节 会计凭证....................................................................26 第三节 会计账簿....................................................................29 第四节 记账规则....................................................................30 第五节 差错更正....................................................................32 第六节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33 第七节 会计印章....................................................................34 第六章 会计报告............................................................................36 第一节 编报规则....................................................................36 第二节 会计报表....................................................................38 第三节 合并会计报表............................................................39 第四节 报表附注....................................................................40 第五节 会计决算....................................................................41 第六节 会计调整....................................................................41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43 第一节 会计档案归档..............................................................43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44 第三节 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44 第八章 会计监督............................................................................46 第一节 会计内部控制..............................................................46 第二节 会计监督体系..............................................................47 第三节 会计监督活动..............................................................48 第九章 会计信息化........................................................................50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52 第十一章 附则................................................................................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银行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业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
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驻在国/地会计标准及规范与本制度有差异且必须执行的,可以驻在国/地规定为准,但应向总行报备差异的内容,同时向总行报送的会计报表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
第五条 农业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业银行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业银行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
农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农业银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
第七条 农业银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八条 农业银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
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第十条 农业银行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对于同业间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党委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对全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臵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必须设立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设臵会计管理部门条件的,应在本机构中设臵会计主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是农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行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行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 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上级行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
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人员:财会部门负责人、会计制度编写和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人员、会计监督和检查人员、会计系统管理人员、会计核算参数管理人员、会计记账人员、出纳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主管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管理行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银行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臵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会计工作岗位的设臵,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审批、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复核检查。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成本费用使用人员不得兼管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工作,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办理本人使用成本费用的相关业务;固定资产采购与处臵人员不得兼管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等。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未经授权,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农业银行会计信息;
(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违反相关会计制度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在规定账册之外私设账簿或者保留账外资产;
(五)贪污、挪用公款;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农业银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等职务侵占行为;
(七)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九)其他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行为的,应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1.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积分处理;2.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3.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
第三章 会计确认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对会计 对象进行分类,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应按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
拆出资金是指农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三十八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三十九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
第四十条 贷款及垫款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包括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
第四十一条
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
第四十二条
应收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臵日确认。
第四十三条
应收股利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
第四十四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五条
应收款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 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六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
第四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业银行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农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的非货币性资产。农业银行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农业银行之日确认抵债 资产。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农业银行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农业银行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
第五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农业银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
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农业银行;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五十六条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农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七条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存放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拆入资金是指农业银行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第五十九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六十条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为负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六十一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农业银行按卖出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
第六十二条
吸收存款是指农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财政 性存款等。
第六十三条
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
第六十四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农业银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包括应付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全部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农业银行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六十五条
应交税费是指农业银行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
第六十六条
应付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以及提前还款日确认。
第六十七条
预计负债是指农业银行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义务是农业银行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业银行;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八条
应付债券是指农业银行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 公司债券。农业银行成为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分别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
第六十九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农业银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第七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农业银行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
第七十一条
农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十二条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农业银行接受投资者(或股东)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实收资本(或股本)于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
第七十三条
资本公积是指农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七十四条
盈余公积是指农业银行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第七十五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农业银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第七十六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农业银行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
第七十七条
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农业银行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十八条
农业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第七十九条
利息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取得的存放款项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第八十条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办理各项业务时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包括汇款、结算及账户管理手续费收入、银行卡手续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担保和承诺业务收入、信息咨询业务收入、托管业务收入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农业银行进行各项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收益(或损失)、买卖差价收入(或损失)、股利收入等。
第八十二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八十三条
汇兑损益是指农业银行各类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八十四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臵日,确认各项收入。
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
第八十五条
费用是指农业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费用,需要符合费用的定义,还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农业银行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二)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八十六条
农业银行在确认费用时,必须严格划分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
第八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
第八十八条
农业银行的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等。
第八十九条
利息支出是指农业银行支付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
第九十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农业银行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第九十一条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九十二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发生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九十三条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农业银行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用、折旧费用等。
第九十四条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农业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以外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第九十五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费用发生时,确认各项成本费用。
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
第九十六条
利润是指农业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利润包括:
(一)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九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利润项目主要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九十八条
营业利润是指农业银行各项收入减去费用后 的净额。
第九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罚没收入等。
第一百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农业银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等。
第一百零一条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一百零二条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四章 会计计量
第一节 计量属性
第一百零三条
农业银行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应按照规定的计量属性及计量方法确定其金额。
第一百零四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购臵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臵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臵成本。
在重臵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臵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
第一百零五条 农业银行的存放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贷款及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公 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
第一百零六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资产或负债在预计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资产或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农业银行的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八条
农业银行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
农业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一十条
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
(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农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形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款抵减、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并定期复核。
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债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 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农业银行的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农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
第五章 会计记录
第一节 会计科目与账户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农业银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设臵会计科目。
第一百二十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及损益类科目。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以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或有事项类科目、备查登记类科目及其他。
会计科目为本、外币业务共用,特别说明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修改。会计科目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核算和经营管理要求设臵。
(二)依据重要性原则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单设科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
(三)会计科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贯性及可理解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完整地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发生修改变更的,应填制蓝字借、贷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在年度终了发生修改变更的,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会计科目下设臵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账户是对会计科目的细化,按照核算对象账户分为客户账户和内部账户。客户账户与客户债权债务相关,且能标识客户产品信息;内部账户与内部资产、内部负债、损益及权益相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账户的设臵原则、定义、使用办法及适用范围由总行会计部门统一确定,各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使用。各级行业务部门如有新增或调整账户核算内容的需求,应先向总行对口业务部门提交需求,再由总行对口业务部 门向总行会计部门提交需求,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新增或调整,其中对于客户账户生成规则必须按照业务部门与会计部门双方的约定产生,在变更生成规则之前,必须取得会计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或事项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凭证的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取得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应由客户填写的原始凭证,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填。
(三)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以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签字等。发现原始凭证 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五)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各级行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及账户;货币、金额和借贷方向;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对于记账凭证涉及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结果填写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各级机构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其中,记账凭证的附件不 应当包括已经在原始凭证中统计过的附件。即记账凭证中的附件应当以直接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包括原始凭证中的附件。
(六)记账凭证复核时应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会计科目号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3、货币金额是否正确,借贷是否平衡;
4、摘要及业务编号有无遗漏;
5、附件是否齐全;
6、记账日期是否正确。
(七)机制记账凭证原则上不得手工填制,遇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计算机无法打印时,应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授权及签章后,采用手工方式填制机制凭证。
第一百三十条
凭证可分为电子凭证和手工凭证。电子凭证是指借助相关系统生成的机制凭证,手工凭证是指手工编制的凭证。电子凭证可以打印输出纸质凭证,手工凭证也可采用扫描的方式进行电子化保管。电子凭证可采用电子介质形式储存、检索和调用。
电子记账凭证可以通过凭证上的交易流水号、业务编号和摘要信息与交易清单、原始凭证建立对应关系。电子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可以合并保管,也可以分别保管。手工记账凭证后面必须附带原始凭证,便于检索和调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行统一使用的会计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制定会计凭证,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以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装订。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应依法设臵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包括流水账、分户账、总账,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一)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
(三)凡以计算机输入分户账数据的,应进行事后复核。
(四)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记载,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并做到字迹清晰。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账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存储,根据内部管理、内外审检查需要可以提供纸制或电子文件。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编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保管。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于每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账、账实、账证、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
第四节 记账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记账单位遵循国际惯例。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000”。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二)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或者用“—”代替。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民族自治区,在区内使用的凭证、账、折、报表中,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0
(四)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第一百四十条
手工进行账务处理时,记账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账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摘要清楚,不得弄虚作假。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色圆珠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红色复写纸和红色圆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
(四)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在一格不能填写完整时,可连续在下一格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文字最后一格的金额栏内。金额结平时,应在金额栏的“借或贷”栏填写“平”,金额栏以“—0—”表示。
(五)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运用计算机记账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计算机的输入及授权的操作必须由有权人办理,非有
权人不得输入任何数据或进行任何授权。有权人在完成金融性交易或重要的非金融性业务处理后,应生成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或账簿。
(二)数据输入必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
(三)记账时应先记账后签发回单;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第五节 差错更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会计报告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会计报告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现会计差错需要进行更正的,应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后进行处理,并保留更改记录。
(一)没有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
(二)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
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三)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不涉及损益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涉及损益但达不到重要性标准的,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涉及损益且达到重要性标准的,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填制蓝字凭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损整处理。
(四)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将该数字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重要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六节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33 其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需偿付的信用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的增加、减少,以及需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应由总行统一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级行要将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纳入会计管理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按票面金额记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均用假定价格每份1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第七节 会计印章
第一百五十条
会计印章是指总行及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财务会计部门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存款人名称”或作为“存款人名称”的一部分,在账户行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时的预留财务专用章。会计印章统一由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明确种类,制定式样,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会计印章由一级分行或其授权机构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刻制颁发,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刻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印章的领取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并出具本机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会计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印章。非经办人员不得动用会计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用或销毁手续。会计印章的停用和销毁必须登记造册,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签章是本行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或者签名加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签章。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以通过系统输出打印的姓名和代码代替经办、复核的人员印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打印人员代码和姓名的凭证必须加盖印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会计印章管理的制度办法,严格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手续。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簿上预先留盖会计印章
和个人名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的个人名章、操作密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使用,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计报告
第一节 编报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业务状况表及其他辅助会计报表等。
第一百六十条
农业银行的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报表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级机构编制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纪录等资料,并按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会计规范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会计报表与报表附注之间、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根据报送对象及用途分为内部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内部管理用途的会计报表统称为内部会计报表。内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辅助会计报表。总行可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设计、规范业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辅助会计报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级行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内部会计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各级机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对辖内内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条线内相关业务的辅助会计报表,并提供给总行会计部门。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辅助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农业银行总行对外提供的、反映全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统称为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年度会计报告是指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告。
农业银行的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第一百七十条 半年度会计报告是指以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告。
农业银行的半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季度、月度会计报告是指以季度或月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告。
农业银行的季度、月度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报告应当由总行会计部门统一编制,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行长及会计部门负责人签署,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报送或披露。农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报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农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七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均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及格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利润表是反映农业银行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七十六条 某一会计期间,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均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及格式,在利润
表中列示。
第一百七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农业银行在某一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某一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变动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农业银行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在某一会计期间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八十条
某一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增减变动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第三节 合并会计报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农业银行及其全部可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形成的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报表附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农业银行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纳入农业银行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农业银行不一致的,应按照农业银行规定的会
计政策对其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农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节 报表附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报表附注披露如下内容:
(一)农业银行的基本情况。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确认、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五)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分部报告。
(十)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
第五节 会计决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农业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办理年度决算。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为农业银行的年度决算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年度决算前,各级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清查、核实账务及各项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年度决算日,各级行应核对账务,结转损益,并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各种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年度决算日后,各级行应根据相关规定逐级报送并汇总决算报表、决算说明等决算文件。
第六节 会计调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农业银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时,须按照权限及相关处理流程,对报表数据进行调整,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政策,是指农业银行在会计确认、计量中所采用的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农业银行采用的会计政策,由总行统一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由于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
息,总行统一变更会计政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方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农业银行为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变更某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估计是指农业银行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难以区分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农业银行董事会(或党委会)批准会计报告报出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二百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视同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作相应账务处理,同时调整相关报表项目。
第二百零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报表,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内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会计档案归档
第二百零二条
会计档案是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形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百零三条
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为载
体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
第二百零四条
农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操作。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
第二百零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1月1日算起。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形式保存。同一会计档案同时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保存的,应至少确保一种形式的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百零九条
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不保留原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机构撤并的,会计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第三节 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
第二百一十条
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
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二百一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县级以上分支行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一级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二百一十四条
已满保管期的会计档案,如尚有未了债权、债务、案件或账务未查清,应待债权债务明确、案件终结或账务查清后,再按规定销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各级行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应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会计档案的调阅、销毁等手续及保管情况。
第八章 会计监督
第一节 会计内部控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核算的真实性、正确性。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内部控制,是指农业银行董事会(党委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会计监督职能。
第二百一十九条
建立和实施会计内部控制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重要性、有效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
第二百二十条 农业银行应当建立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风险评估程序,使其成为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第二百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应当综合运用控制措施,以实现会计内部控制。控制措施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
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二百二十二条
农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会计信息的全面完整,保证会计信息在信息使用者之间有效沟通,为实施会计内部控制创造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会计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持续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应当结合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进行报告。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行长和会计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百二十六条
农业银行通过建立会计监督体系,实施会计监督活动,履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会计内部控制。
第二节 会计监督体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农业银行会计监督,是指农业银行为规范会计管理,实施会计内部控制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纠偏的自律行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的要求,构建会计监督体系,实现对会计活动的风险预警与自律监督。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农业银行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发生的会计活动。
第二百三十条
农业银行会计监督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并重,注重过程控制和持续监督,加强风险评价和纠偏,实行定性监督和定量监督相结合。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农业银行会计监督的目标,是促进各级机构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农业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规范会计业务管理和操作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障农业银行会计内控目标的实现。
第二百三十二条 会计监督体系由会计监督机构和监督责任人共同构成。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会计监督责任人的工作质量定期进行考核,奖优罚劣,督促各级会计监督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节 会计监督活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会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
现场监督主要指组织监督人员直接深入到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