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制度_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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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收到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由所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所将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根据《张掖市畜牧兽医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