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卫生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_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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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卫生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一、考核对象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2、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3、定期考核为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机构:

1、本院成立“XX卫生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医德考评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制度》,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2、“医师考核委员会”于每考核周期次年(9月份)组织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于每一考核周期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公示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程序、方式

(一)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务处负责,职业道德评定由政治处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结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救、卫生下乡以及其它工作。

3、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二)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其它医师适用一般程序。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考核办法

1、简易程序:由医师个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主任考核签署意见,医务处、政治处提出考核结果,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报卫生局备案。

2、一般程序

(1)、考核委员会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并公示适用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医师名单。

(2)、医务处、政治处应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3)、业务水平测评有以下几种形式,医务处可以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如所选的形式种类中有2项以上(包括2项)不合格,即业务水平为不合格。①个人述职;

由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周期内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进行陈述,科主任、医务处、政治处分别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医务处可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可选用提问、笔试、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如成绩<60分为不合格。③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医务处可根据医师的执业范围选择医学文书种类,如住院病历、门诊处方书写、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等。评定医疗文书写质量的标准根据《福建省病历书规范》中“门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及《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④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由医务处随机访问病人或同行,综合访问意见作出评定意见。

(4)、考核委员会综合科室、医务处、政治处的意见做出考核结论,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公示考核结果。

(5)、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

(6)、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3、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2)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安排,拒绝参加政府指令性任务,如突发公卫生事件的抢救、医疗卫生下乡等。

(13)依据《临床、医技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周期内有一年记分≥40分的。

(14)考核周期内,发现丙级病历≥1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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