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在四川绵阳召开_中国监狱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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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在四川绵阳召开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内对减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了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的法律责任。
2014年4月27日,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与川北监狱联合举办以“监狱行刑制度改革”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四川绵阳召开。来自省内外各司法实务部门和各高校的学者围绕中央政法委2014年2月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和“监狱行刑制度改革”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并形成一定共识。
在此次会议上,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刘家琛对监狱行刑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思考。他主要围绕“国家如何把犯罪人改造成对国家有用的人”这个话题提出了自己的三点建议:
1、中国人口构成的特殊情况决定了我们现在监狱的管理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死刑权收回最高法后,死刑量大大减少。我们的观念要改变,不要把改造作为教育公民的唯一目的,而要把改造犯罪人本身作为重要目标,使其能正常回归社会。现阶段我国独生子女比例很大,如果服刑犯人是独生子女,监狱行刑牵扯的家庭影响面是很大的,对服刑犯人改造应当努力实现其出狱后能对家庭的稳定重新做出贡献,服刑犯罪人家庭中的老人晚年也需要有人照顾,所以我们监狱行刑要考虑如何从人口结构的特殊化来对犯罪人进行改造是很关键的问题。对罪犯的改造应该实行人性化,这个很重要。建议对判处3年以下除了缓刑、监外执行还可以扩大非监禁刑,例如社区矫正、家庭管教和加强其它途径的社会改造等。实践证明放在监外改造的犯人再犯罪率比收监改造的低的多。要实现内在的监管效果,要营造在监狱里服刑罪犯与亲属多交流的机会,在美国罪犯定期可与妻子相聚、同居等这也减少了罪犯的离婚率。
2、严管的最终目的是把罪犯改造成对国家社会有用的再生力量,而不是单纯为了惩罚,严惩也不是唯一途径。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大中学生的轻微犯罪可以不进行监禁刑,采取其它非监禁刑罚方式给予特殊处罚。使其不中断学习或工作,更有利于对犯人的心灵教化与改造。
3、把监狱建设成为改造犯人、培养对社会有用人才的特殊学校,这是毛泽东主席在解放初期监狱罪犯改造就提出的目标,我们应当坚持做好。建议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人性化改造,例如在监狱周围建立特殊工厂,可以使罪犯在工厂学习技术,改造后不致于丧失生活能力。《监狱法》48条、70条都体现了人性化改造。希望本次会议能为把罪犯改造后回归社会做出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在他的“对我国减刑制度改革的思考”中阐述了自己对中国减刑制度的改革的独到的观点。在王教授看来,减刑是教育刑的产物,它强调人是可以改造的,是通过教育矫正可以实现的;减刑是激励罪犯改善的措施,在中国大地上改造的措施是劳动、是监管,以及我们日常生化的帮扶;减刑是调试刑法过失的方法,无论是对犯人、对刑法都可能有出入。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调试;减刑是监狱执行中一个法定的奖惩制度。诚然,减刑制度好的方面多,但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容易导致刑法结构的失调,身形太轻;
2、减刑面太大。大面积减刑,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管理方
法和管理措施,大大减弱了法院判刑的报应威慑力,破坏了公平正义。实际上这就是最大的减刑弊端;
3、实体程序不够细化,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同时减刑的标准也难以掌握,尤其具体过程中公开、透明不够。王顺安教授还指出了减刑之所以存在这些弊端的原因:
1、监狱法内容太粗糙,覆盖监狱行刑面也较窄,不适合于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
2、百分考核的苛刻性。监狱的双百分考核是否就可以减掉原报应的处罚,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限制减刑的规定,刑事政策现在追求的是两级化的刑事政策,重重、轻轻,宽严相济才更符合事实犯罪的规律。刑法目的基于刑事政策应一体化,既强调教育,也强调惩罚,既强调预防,也强调报应。既追求个别预防,也追求一般预防,才能对潜在犯罪人具有威慑,才能更好的让激励罪犯悔过自新,认罪服法,真诚改造,勇敢面对现实来迎接挑战。最后王教授对减刑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他建议,制定一部以宪法为母法,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以刑事执行为统帅的法律制度。使我们监狱执行刑法执行一体化在法制中国的框架下我们的刑法执行法制化。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袁林教授以两个具体的案例为基础,向与会学者阐述了自己在“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并发问题的研究”中的观点。袁林教授指出,1、《刑法》第70条对并罚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2、《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将发现漏罪或犯新罪作为撤销减刑条件的规定存在制度性的缺陷,没有考虑漏罪和新罪的差异问题。《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将漏罪和新罪规定为撤销减刑裁定的条件,与刑法关于减刑的裁定的规定直接冲突。对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并罚方法已经体现了对罪犯的处罚,在刑法之外,司法解释又以撤销减刑作为对罪犯的处罚,无疑对罪犯创设了双重惩罚。与禁止同一事实双重处罚的原则不符。而且这种惩罚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侵犯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权,更不利于鼓励其积极改造。袁林教授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1、确认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
2、对《刑法》第70条提供更加明确的语义解释;
3、确定再次减刑从严的原则。
作为监狱行刑机关的四川省川北监狱袁洪监狱长,也对监狱行刑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袁洪监狱长认为,目前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例如:
1、法院的审理、裁定权流于形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但由于法院不了解罪犯改造的情况,只能监狱报什么就裁定什么,法院仅发挥了“橡皮图章”的作用。
2、法院裁定假释不科学。假释是一项涉及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为一体的复杂系统工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仅很难掌握罪犯在狱内的实际表现,也难以获得罪犯假释后能否适应社区、有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诸多信息,对假释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裁定,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和实际的需要。
3、监狱办理减刑案件无确定期限,缺乏减刑启动程序,每年会有大量的申请减刑假释的服刑犯人因监狱人力所限不能及时处理。罪犯作为被刑罚执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在监狱“应减而不减”的现象难以杜绝。
4、各省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法律理解不一,导致全国使用减刑、假释的规定不统一。
5、法律对减刑对象规定一刀切,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6、财产刑执行机关职责不清,财产刑缺乏变更机制。
7、缺乏减刑后的制约机制。袁洪监狱长得观点的到了与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
与会学者对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也进行了探讨。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是
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重点严控的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条件。这些严苛的条件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条件是否也昭示这三类罪犯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方面要区别与其他类似的具有社会危险性但罪名不同的罪犯,就这一点来讲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是值得思考的。有学者也在此提出,职务犯罪是身份犯,但是入狱后再以他的“身份”来评价他以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否存在不妥当之处。其他类型的犯罪出狱后或许会有再犯的危险,但是职务犯罪的罪犯一般在出狱后就几乎没有了再犯的可能性,如此严苛的条件是否也是一种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机会是不平等的,执法者不能跟风执法,而只能依法行事。还有学者对减刑、假释的申诉程序、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也提出了个人见解。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王莉莉所阐述的“从韩磊摔婴案谈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构建”一题也引起了与会学者的思考。王莉莉谈到,对于一个人犯了罪,从不同的角度,应认为他是恶人消灭他还是应认为他是病人要治疗他。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帮扶体系的构建王莉莉提出了以下问题:
1、韩磊在监狱服刑期间,是否学会了如何有效的疏导自己不良情绪以及正确的控制自己打人行为;
2、韩磊出狱后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如果自身或他人发现其出现严重心里障碍难以适应以社会,可以从哪些机构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
3、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是否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其提出行为禁止令,如禁止饮酒、禁止驾车、禁止出现在特定场所。在本案中韩磊在案发前大量饮酒正是导致其愤怒升级情绪失控的主要诱因。
围绕这个题目,王莉莉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监狱心理矫治是构建以及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重要前提;
2、扩大社区矫正职能是构建以及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王莉莉的构建畅想,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提出了自己见解。他认为王莉莉的理念很好,梦想很高,但成本高昂,这种预防很难把握。心理帮扶实际上不是我们刑法体系,是预防犯罪的延伸体系。未来我们的社区矫正体系应该在这方面扩张。
研讨会主持人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斌教授认为:监狱对犯人行刑要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的目的是让其不再犯,教育的目的是让其能正常回归社会,犯人在狱中的表现是其能否被给予减刑和假释的重要依据,不能看其入狱前的犯罪背景,也不能主观臆断其在监狱的良好表现就是伪装,如果一个人能在监狱伪装三年、五年良好的表现,说明监狱的规矩对其试图形成良好的养成教育目的已达到,我们不能假设其未来可能还要犯罪而不敢担责,不能对该减刑或假释的犯人采取推三阻四或者拖的工作态度。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调动犯人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保障犯人人权的需要,更是实现犯人未来回归社会能重燃生活信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我们追求社会和谐不应忽略服刑犯人家属与社会的和谐,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一旦家人有人犯罪,可以说是子子孙孙都很难抬起头的,如不关注服刑犯人的改造和帮助他们正常回归社会,一旦有风吹草动,他们对社会不稳定就会立即显现。对于减刑、假释的程序完善极其有必要,减刑和假释的公示制度、撤销制度的建立都是有价值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共同努力来实现这一目标。
本次研讨会收到来自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实务部门和全国高校论文、调研报告共2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