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镇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制度_xx镇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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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镇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爱国卫生工作,营造一个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我镇综合卫生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志》、《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镇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人民群众健康状况;对人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我镇卫生环境和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
第三条我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领导应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实施、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我镇环境卫生的治理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群众配合与环卫部门专人负责相结合,坚持突击治理与经常维护相结合,通过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不断增强环卫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我镇成为人人懂卫生、爱卫生、讲卫生的文明镇。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五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爱卫会)是我镇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定期研究我镇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镇的爱国卫生工作。镇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镇爱卫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必须配备一名卫生负责人处理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布置任务,组织检查及负责落实。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计划须到镇爱卫会备案。
第七条凤凰镇中心卫生院和高峰卫生院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抓落实,资料齐全;负责全镇健康教育,并配合凤凰镇工商所对全镇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羊新居委会、回辉居委会、回新居委会和羊栏村委会负责镇区卫生宣传教育和环境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住宅区内外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实行爱国卫生包干责任制。根据我镇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形式,划定三包责任区,明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以及卫生清洁队伍的卫生分片包干区。各责任区负责人须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接受镇爱卫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建立卫生大扫除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分片包干区必须坚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除节假日、特殊活动日另行通知外,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下午4:30以后为固定打扫各自卫生包干区时间。
第十二条坚持卫生评比制度。每季度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
委会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一次,年终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较差的批评教育。
第四章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全镇干部群众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吐槟榔水;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应自觉将废弃物、垃圾投入果皮箱、垃圾桶或生活垃圾收集车,并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废弃物和污水,不准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清理下水道的污物应及时运走,不准乱堆放在道路两旁;不准乱焚烧垃圾、枯枝败叶、废弃物等。第十四条全镇干部群众应自觉爱护、维护我镇卫生及其设施,主动制止和检举各种破坏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不良行为。不得在镇建成区内种菜、搭棚、饲养鸡、鸭、鹅、猪、羊、狗等家禽家畜;不准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建乱搭。
第十五条全镇干部群众应大力支持我镇环境卫生建设,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劳动,除自觉清扫卫生责任区,做好责任区的保洁工作外,还要积极参与镇政府利用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日组织的卫生突击公益劳动,清除我镇的卫生死角。
第十六条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等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
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蝇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用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更衣制度。
第十七条建筑、维修、绿化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严禁将建筑、维修、绿化垃圾乱堆乱放;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工地食堂、小卖部应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应设三级化粪池,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生产、开发、医疗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动物尸体等特殊垃圾,应由产出单位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准混入普通垃圾中。
第十九条理发美容场所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着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使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第二十条室内卫生要求窗明几静、无灰尘、无杂物、无蜘蛛网;地面整洁、厕所干净无臭味。
第二十一条室外环境要求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绿地无枯枝败叶,无杂草;墙面、树、灯柱等上面无乱刻、乱划、乱张贴。
第二十二条镇农贸市场须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第二十三条整个镇区内严禁乱搭建、乱摆卖;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乱堆乱放杂物;违章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五章卫生清洁费
第二十四条镇建成区生产、经营、开发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应按月交纳清洁卫生和垃圾清运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执行。该费用用于弥补镇卫生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不执行每月例行的爱国卫生劳动以及另行通知的节假日、特殊活动日爱国卫生劳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卫生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卫生规范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由镇爱卫会通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凤凰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