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_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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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22 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 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1)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4)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5)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针对个案,参照执行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7.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3)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8.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9.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0.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11.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12、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13、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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