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_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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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单位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现金时,应填制现金借款单或经费支出单作为收付现金的书面证明。
业务经办人员收回的款项,应填制收款单据,并注明收款的类别、项目及金额,收款人签章。
2、审核凭证
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应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填明业务内容及用途以及金额并签名,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
财务部门收到现金收支凭证后,由财务主管人员或指定的分管人员负责进行审核。
3、编制记账凭证
财务主管或指定分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对现金收付款凭证都必须连续编号。
4、收付现金
单位出纳人员对收付原始凭证进行复核,按照凭证所开列的金额收付现金并加盖现金“收讫”或“付讫”戳记。
5、复核凭证
财务主管或指定的人员审核收付款记账凭证,审核合格后在凭证上签字并进行传递。
6、登记账簿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后的收付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
笔登记现金日记账,会计登记有关的明细分类账及总账。
7、清点现金
出纳在每天业务终了时,结出“现金日记账“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并进行核对。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登记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及时送存银行,经银行盖章后将现金缴款单的回联作为登记入账的依据。
8、核对账簿
月末,会计和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账及有关的明细分类账及总账的发生额及余额,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以示核对。
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授权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授权有关业务人员办理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经济业务事项。
2、签订结算合同
经办人员同对方签订合同,就收付款项的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时间等内容做出规定。
3、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业务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填写经费支出单,列明所要付款的单位及金额,作为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书面证明。
4、签审凭证
业务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填清业务内容并签字盖章。业务部
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批准办理结算手续。会计部门收到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后,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的分管会计人员负责进行审核,审核后签字盖章,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凭证不予受理。
5、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
出纳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根据审签的原始凭证正确选择和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及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
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银行存款结算凭证回单联,并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保证结算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同原始凭证一致。
6、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的银行存款结算凭证及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款或付款凭证。
7、登记账本
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复核的收付款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合格后的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明细分类账。
8、核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由非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 行对账单”,如有差错,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错误与未达账项。由对账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与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
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9、对账
出纳和会计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票据与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置票据登记簿进行记录。对已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中详细记录,并由签收人及主管会计签章。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有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各类印章必须分处存放、分人保管,严禁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或交他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