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惩制度_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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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园林局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 奖励 第一节 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并保持“地区文明单位”,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二节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我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我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

3、被上级部门授予“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奖励办法依据表彰文件执行。

第三节 其他奖励

1、对及时、如实举报违反本单位文明创建有关规定的现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单位应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

2、对为文明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

处罚

1、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我局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局文明委复查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

2、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文明单位被摘牌、降级的,省局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及文明创建分管领导的责任。

3、对单位因创建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以及本单位职工因违反省局有关文明创建规定被通报或批评的,按照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扣分。

4、对违反规定乱搭乱建者,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样外,扣发500元奖金。

5、对乱丢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严重损坏花草树木,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种菜和养狗、鸡等家禽家畜等其它违反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发现或经举报被查证属实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每人次扣50元奖金。

6、以上经济处罚,在职职工从岗位津贴中扣发,离退休职工从余热奉献奖中扣发。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职工承担。出租房用户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出租住房的职工承担。

7、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文明办通知应受处罚的职工所在部门执行,罚金及时上缴文明办。

8、所有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为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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