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施问责制度保障措施_学校安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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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施问责制度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使学校工作更具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让教师的不作为和作为过度的行为受到约束,让教师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能认真按学校要求尽职履责,从而确保学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行政研究,特制订本措施。本措施针对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失职、失误或其它过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是在教师例会上公开点名批评并报学校备案。
1、无教案上课;
2、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
3、每周没有相应的作业次数或作业批改不认真;
4、不按时交有关表册、论文、稿件;
5、讲授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经学生或老师指正而不以为然的。
6、上课接打手机。
7、教研活动迟到、请假;值日不到位。
8、教师在上班时间打游戏、上娱乐网站,坐班时间私自离校一次。
9、教研组长每周要组织本组教师一次教科研活动。
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11、教师上课期间随意喝酒;
12、工作中互相推诿;
13、教师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罚抄大量作业等)。
14、学生出现较重病情,知情教师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由校委会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15、上班时间内办理私事;
16、酒后进教室造成不良影响;
17、监考过程中不负责,评卷过程中弄虚作假。
18、接受或向家长索取钱财,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19、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乱收费的。
二、问责程序
学校教职工有违反以上规定,经学校调查情况属实,作出问责决定。学校教职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行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申诉书后重新派人复查,复查情况经学校行政讨论后作出维持、更改或撤消原问责决定的结论,并通知被问责人。
寿光市上口镇南邵小学
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