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相关制度(定稿)_校企合作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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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修订稿)

校企合作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依托校企合作平台,实现学生专业成长和能力提升。其中,校企合作基地是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学生实习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建立校外校企合作的原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外校企合作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合作基地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学科专业发展目标。

2.各系部应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学生专业教学条件的单位,建立校外校企合作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2个校外合作基地。

3.根据相关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合作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4.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实习生人数较多的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

5.新建的校企合作基地,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二条 建立校企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能满足我校专业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15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和见习工作。

2.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能指导学生做好各项实习和见习工作。

3.能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交通、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4.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类型

1.按校企合作性质分为教育合作基地、非师范专业合作基地。教育合作基地是指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非师范专业合作基地是指非师范专业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和见习基地。

2.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专业合作基地和校外合作基地。第四条 学校与合作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与合作基地开展生产和科研方面的合作,为甲方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提供优惠支持。

2.在人才培养、委托培训、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企合作基地优先给予考虑。

3.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专业合作基地可优先选聘我校优秀毕业生。在国家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校企合作基地职工子女的入学优先给予考虑。

4.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见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教学基地,并安排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见习)指导教师。

(二)校企合作基地权利和义务

1.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见习合作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2.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见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见习教学和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明确安全操作规程,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

4.校企合作基地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工作条件和食宿条件等实习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校企合作基地的管理

1.校企合作基地的建立要经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见习教学的要求,并报学校审核同意。

2.教务处为学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主管单位,对全校实习、见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教务处每年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满足我校学生各类实习需求。

3.各系部具体负责实习、见习教学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教学内容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各专业校企合作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实习与见习计划、大纲等合作管理文件,对拟建合作基地进行情况调研和商谈,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定和授牌,实习时间、实习内容的安排与考核标准的制订,合作基地建设工作总结等。

4.校企合作基地一旦建立,系部应与基地商定基地管理办法与实习、见习实施具体细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5.各系部要加强与实习、见习教学基地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教学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合作基地建设、生产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合作基地做好建设、发展与培训等工作。

6.系部应每年对与合作基地的合作情况做出总结并存档。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对系部进行教学评估与考核的重要指标。

7.学校根据合作基地建设情况择优评选优秀校企合作单位,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第六条 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程序与要求

学校或系部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见习的各类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校企合作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系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企合作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申请获批后,经协商由系部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合作基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校企合作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合作基地合作协议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签订合作协议后,专业合作基地可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习、见习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格式学校统一制定,挂牌时间与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合作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实习、见习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在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考察、检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

(一)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在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系部应在一年之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经费一次性统一结算。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收回剩余经费。

(二)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报销须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经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与实习基地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合作基地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校企合作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接待费、通讯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牌匾制作费等费用;

2.实习、见习条件保障费用,如购置与实习办公用品、实习资料、实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等相关费用;

3.实习、见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管理费、讲座费; 4.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研讨会相关费用; 5.实习、见习指导教师培训费; 6.实习、见习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第八条 校企合作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实习、见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系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实习、见习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消。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湘一师教字[2008]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专科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的、综合的检验,对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目的第二条 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独立分析、解决一般教学、管理和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运用专业方法与手段获取信息或结果的能力;

(三)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四)调查研究、实验数据处理、阅读外文资料、使用计算机及文字表达的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实行学院、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估和总结,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开展经验交流推广等活动。

(二)系(部)成立以主管教学主任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学院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部)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布置毕业论文(设计)任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检查与工作评估;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成绩评定,负责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归档等。

(三)教研室成立由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学院、系(部)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拟订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选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组织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并报系(部)审批;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并及时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材料整理交系(部)资料室存档等。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四条 选题程序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教学和科学研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经教研室研究讨论确定,报系(部)审批。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其他有利条件,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按程序申请审批。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执行。已经批准的题目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换题目必须按相应程序审批。

第五条 选题原则与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选择应满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要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使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得到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能力的基本训练。

(二)题目难度要合理,份量要适当,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要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优秀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和难度。

(三)论文类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四)设计类题目应具有实用意义,切忌脱离实际;论文类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文献综述类题目一般不能做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五)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必须一人一题。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安排

第六条 系(部)应提前两个月(一般为上一年度10月)组织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经教研室研究审查,报系(部)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系(部)应在第七学期(专科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和动员。第八条 选题和实习调研的时间一般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实习调研结束后应完成调研报告和(或)文献综述等工作。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应预留五分之一时间作为文档整理和答辩工作,并有一周以上的时间用于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系(部)应及时进行普查和工作总结,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和总结报教务处。学院视情况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监控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由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指导教师应由具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助教和未从事过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学生选题。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提出选题题目并附选题的主要内容、目的、要求和现有条件等供学生选择。

(二)及时拟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报系(部)审批后下达给学生,并向学生交代清楚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

(三)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及时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定期辅导答疑,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指导教师因事或病请假,必须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安排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四)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条件,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的指导,认真审阅初稿,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完善毕业论文(设计)。

(六)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认真评阅批改,实事求是地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并给出建议成绩。

(七)指导学生进行答辩准备。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下几点:

(一)应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按质按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任务。

(二)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虚心接受教师和相关人员的指导和检查。(三)理工科类学生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以便教师检查和指导;文科类学生可视具体情况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四)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教师必须注意指导方式,在及时布置工作、检查进度、解答疑难的同时,要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的全程监控采取以系(部)自查与学院组织专家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遵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相关教学检查的程序执行。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

第十六条 撰写毕业论文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总结提高阶段,学生应对全部工作内容进行分析整理,归纳概括,推理判断,进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要遵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与成绩评定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系(部)应成立以主管教学主任为组长的答辩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答辩工作,制订答辩规则、程序、要求以及时间、地点安排等,并提前三天将工作安排报教务处。各系(部)按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审查学生答辩资格,组织学生进行答辩,研究确定答辩意见和成绩等。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一)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二)论文(设计)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三)论文(设计)在文字部分或设计部分不满足任务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者;(四)旷课时间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五)抄袭他人成果或请他人代做者。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生应将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按封面、任务书及成绩单、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词、外文摘要及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顺序装订成册,附录主要包括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过长的公式推理过程等。

调研报告等材料整理好另行装订。以上材料一并提交给指导教师审阅。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进行全面考核,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知识应用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外语水平、文本质量和工作态度等,实事求是地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和建议成绩。

第二十条 评阅人要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所提供的材料,着重审查文本质量,包括设计思路、理论观点、知识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外语水平以及文本、图纸的规范性等,客观给出评语和建议成绩。

第二十一条 答辩前,系(部)应及时向学生公布答辩委员会(或小组)教师名单和学生参加答辩的日程、地点等。答辩时,学生简述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回答答辩委员会(小组)的提问。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考核:(一)任务完成情况;(二)学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三)论文(设计)质量;(四)创新能力;

(五)答辩中的自述和回答问题情况等。

各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成绩应成正态分布,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下。

第二十四条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严禁抄袭,一经发现,按不及格论处。第二十五条 系(部)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是成绩的最终裁定者。

第十章 总结及存档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质量分析和总结,各系(部)在教研室总结的基础上,形成本期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全面总结,最后形成书面材料,于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结束前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应适时组织学生毕业论文展览,每个专业对成绩优秀的毕业论文严格筛选后,推选2~3本进行展示,并将这些毕业论文的题目、学生姓名、指导教师、中文摘要及论文的缩写汇总后报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

第二十八条 每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毕业论文(设计)材料须由各系(部)教务办公室存档,并汇总各系(部)学生所有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于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结束前送交教务处一份。

第十一章 抽查及评审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各系(部)各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和指导教师分别进行抽查、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结果作为各系(部)教学工作和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略)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略)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考核表(略)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略)5.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抽查评审汇总分析表(略)

6.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抽查系(部)专家评审意见表(略)7.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抽查评审分析表(略)8.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抽查评审意见表(略)9.人文社科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参考标准(略)10.理工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参考标准(略)

1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表(略)1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申报表(略)1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专家评审表(略)1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系专业级毕业论文成绩汇总表(略)15.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略)16.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略)1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表(略)

二○○八年九月四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

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湘一师教字[2008]31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实施“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专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本、专科生创新团队或个人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等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项目的研究。通过创新性试验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专业实践的训练,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注重过程、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主选题、自由申报、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性、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及各系部“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

1.“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教科所、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相关专业所在系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创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项目,监督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2.各系部成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小组”由各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指导、项目运行管理、初评等,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各系部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确保学生取得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项目一般为1项。创新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是指本、专科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创新团队或个人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科研创新活动。

第六条 资助项目除来源于学生申请的实验课题外,还可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其他各类本、专科生科研创新优秀项目中遴选。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原则上不受理毕业班学生申请。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申请者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八条 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在校期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统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般在4~5月份,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时间为准。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原则上要求在学生毕业前完成。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项目组负责人)认真填写《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组负责人所在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进行审核。

2.各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一同报送教务处。

3.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答辩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答辩,确定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名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4.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成绩择优推荐申报省或国家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来源:教育厅专项拨款;学校专项资金;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学校按1:1的配套经费给予支持。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将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给予1000至1500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结题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等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经费开支计划和使用,教务处负责审核。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标注“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凡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教务处有权停止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系部和学校教务处签订《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和实验内容启动计划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实践教学中心和各类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系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学校建立专门的网站,为学生搭建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指导教师只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创新团队或学生个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可向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推迟结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组须向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提交《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度报告》,期限在2年以上的项目每年12月需向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年度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应提交《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完成的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一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

第二十六条 创新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系部应建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印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成果集,并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等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营造校园创新文化氛围。

第八章 项目激励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组成员及组长,可获得4至6个创新学分。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奖励创新学分。中途退出研究创新性实验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创新学分。

第三十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性实验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系部学术委员会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核定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国家级立项项目,结题后奖励指导教师60至80个课时;省级立项项目,结题后奖励指导教师20至40个课时;校级立项项目,结题后奖励指导教师5至10个课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和“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加强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的意见

湘一师院字[2013]16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学校学科专业布局,进一步加强非师范专业建设,推进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加强非师范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特制订本意见。

一、强化实践育人观念

1.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实践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统一的实践教学理念,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

2.真正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育人氛围。切实改变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核心,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为抓手,以创新实践教学方法为手段,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基础,以独立实验(实训)课程建设为突破,以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为保障,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优化实践教学体系

1.完善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加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0%、理工类专业不少于25%。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必须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遵循教育规律,结合非师范类专业特点,注意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相互渗透,建立与理论教学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一体化、分层次、多模块的实践教学新体系。“一体化”是指根据学生能力素质培养目标对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进行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内容交叉重复或“断线”现象。“分层次”是指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由基础到前沿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多模块”是指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和专业方向的特点,将实践教学内容分成多个不同的模块,突出个性化人才培养。

2.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主要有:

(1)见习。包括课程见习、企事业单位见习及艺术考察活动等,目的是巩固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强化学生的专业意识。

(2)实习。包括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目的是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

(3)实验教学。由课内实验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组成,包含相关学科的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技能,促进学生科学思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

(4)技能训练。主要由课内实训和独立开设的实训课程组成。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5)创新实践。包括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学科竞赛等,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的训练。

(6)社会实践。包括军事训练及集中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加深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和了解,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深化实践教学改革

1.修订和完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应对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教学形式、教学设施、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实验(实训)学时的课程都要有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在实践教学大纲中,要根据专业特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知识经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求为导向,深入分析相关专业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要求,优化提炼实践教学内容,实现各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

2.优化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各非师范专业应特别注重实验(实训)教学,科学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创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建立由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等多种实验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以适应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强化实践能力培养为原则,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实训)开出率应达100%,并不断更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加强独立实验(实训)课程建设,原则上课内实验(实训)教学超过16学时的应独立设课,鼓励整合相关课程的课内实验(实训),将多个有联系的、学时少的课内实验(实训)整合后独立设课。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逐步淘汰落后、过时的实验教学项目,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开“三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逐步使“三性”实验项目的课程占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达80%以上,省级示范实验室开设的“三性”实验项目学时数应占其开出的实验总学时数的70%以上。

3.推进实践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推广虚拟仿真技术,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有机结合,提高实验教学效果。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实践教学,促进实践教学理论与方法的不断更新。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和教师科研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

4.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各类教学实验室要通过加大开放力度,为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学科竞赛活动提供平台,强化学生的创新观念和创新意识。实验室开放可按照学科专业的特点实行阶段性开放或预约开放,也可利用寒暑假和周末等节假日对学生开放。开放的内容可以是实验室提供选题,也可以是学生自选的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实验室来完成开放实验,实现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和空间开放。进一步加大对重要学科竞赛的支持力度,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思维、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效益。

5.系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教学要实行课内课外相结合,各系部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创作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并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制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每个本科生在学习期限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至少要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1篇调查报告。

6.改革实践教学考核方法。各系部要根据各专业实践教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为每门实践课程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考核管理,突出过程考核和综合能力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笔试与操作考试相结合、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笔试、口试与答辩相结合,建立多样化的考核形式与考核方法。

四、改善实践教学条件

1.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各系部要科学制定非师范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更新实验教学设备,合理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台(套)数,使基础实验每组人数在2人以下、专业实验每组人数在4人以下。实验室建设经费优先满足覆盖面广、受益学生多、利用率高的公共实验室建设需求,并根据新办本科专业教学需求,进一步加强新办本科专业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建设要突出“以教学为主”,在优先满足实验教学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实施,适度考虑进行科学研究的需要。建立面向全校的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2.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系部要加强非师范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原则上每个非师范专业至少建立1-2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学校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对条件成熟、受益面广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予以资助,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系部采用项目申报的形式,申请使用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同时,充分挖掘校内实践教学资源,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学生的校内实习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3.加大对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的支持力度。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对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的投入,提高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标准。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实习(见习)业务联系费、师生交通费、水电费、住宿费、实习检查费、资料费、实习基地兼职教师指导费等。各系部要确保学校下拨的学生实践(实习)教学经费真正用于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学校将定期检查上述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各系部在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前一周应将经系部领导审核的实习(见习)工作方案(含实习目的、要求、时间、地点、内容、指导教师及学生安排等)和《实习(见习)教学实施计划表》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教务处应根据系部实习(见习)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践教学工作量核定和实践教学经费报账的依据。

五、加强实践教学队伍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队伍。优化实践教学队伍的年龄、知识、职称、学历结构,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进入到实践教学队伍,参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实践教学团队,形成良好梯队结构和发展态势,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2.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提高实践教学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在职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考察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践能力与教学水平,形成一支理念先进、爱岗敬业、经验丰富、能力较强、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的实践教学队伍。

六、规范实践教学管理

1.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加强对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各系部要在学校有关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本系部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强化实践教学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与公共实验管理中心须统筹规划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实践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教务处应加强对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资产管理处应负责加强非师范专业校内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公共实验管理中心应负责非师范专业公共实践教学平台管理和实践教学数字化资源建设,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学生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各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由所属系部负责。各系部必须安排一名副主任负责实践教学工作,并安排专人归口管理实践教学的具体事务。

3.规范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各系部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按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和删减实践教学内容。

4.加强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各系部要加强对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做到实践教学计划、大纲、指导教师“三落实”,抓好实践教学前期准备、初期安排、中期检查、后期总结“四环节”,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实践教学落到实处。

5.严格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加强对实践教学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及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教学质量的考评,完善评价信息反馈利用机制。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湘一师教字[2008]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的阶段性训练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课程设计的教学工作,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我院课程设计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的与基本要求

第二条 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团队协作精神与创新意识。

第三条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并为其它专业课程的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进一步巩固和加深学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绘图、运用标准与规范、文献查阅、计算机应用、报告撰写等基本技能。

第五条 课程设计报告要简洁、通顺,计算正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楚、规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课程设计采取以系(部)为主,按学院、系(部)、教研室三个层次开展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课程设计的总体协调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对全院课程设计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与课程设计环节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协调解决课程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课程设计过程、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系(部)全面负责本系(部)课程设计的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系(部)课程设计管理工作细则,审批课程设计教学大纲。

(二)具体组织和管理课程设计工作,监督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并及时处理课程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研讨有关课程设计的教学改革,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加强课程设计教学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四)做好课程设计资料的整理及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各教研室全面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课程设计的教学大纲、指导书,制定课程设计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安排。

(二)审定课程设计题目、任务书并安排指导教师。

(三)检查课程设计质量,对课程设计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控,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四)认真进行课程设计工作总结。

第四章 选 题

第十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经教研室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的性质,尽量综合体现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设计性,一般可为阶段性的单体或单元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工程设计、编程等。

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题目应当满足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其深度、广度和难易度应适当。第十三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有理论依据,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有必要的技术资料供参考。第十四条 对需要集体完成的设计项目,必须明确每个学生小组应独立完成的部分,力争使每个学生所承担任务的难度和份量一致,工作量饱满。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题目的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状况,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既工作量饱满,又能经过努力完成任务。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资格与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课程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助教可协助指导。指导教师应具有实际设计和研究工作的经验,在与课题有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全面的知识,教风严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课程设计大纲拟定课程设计题目,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与指导书,指定必要的参考资料,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于课程设计开始前一周向学生下达设计任务书,并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坚持每天深入设计现场了解和检查学生的设计情况,耐心细致地进行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并认真作好指导记录,每个工作日指导时间不少于4课时。

(四)设计完成后,要认真审阅学生的设计成果(图纸及说明书、实物、程序等),结合学生答辩情况,按照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综合评定学生的课程设计成绩。

(五)设计结束后,应及时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按专业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存档。

(六)一名指导教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指导一个自然班。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提前亲自做一次设计,由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指导工作。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要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及选题意义,认真领会课程设计题目的内涵,严格按照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要有勤于思考、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有错必改、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对抄袭他人设计或找他人代设计等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成绩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条 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做到概念清楚,计算正确,结构设计合理,实验数据可靠,程序运行良好,绘图符合标准,说明书撰写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

课程设计的有关文本应符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应将设计任务书、设计报告、设计图纸、实验报告、计算程序等有关资料整理成册,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二十二条 设计期间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因事、病不能坚持学习,则需请假。凡未请假或未获准假擅自不上课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要爱护公物,搞好环境卫生,保持课程设计场所的整洁、卫生、安静,严禁在课程设计场所打闹、嬉戏等一切与课程设计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设计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向外扩散。若使用或发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课程设计结束后,所有的设计资料,应交回课程所属系(部)作为教学资料保存,学生不得自行带走。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按独立设置的课程进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与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生一道重做,不能补考。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部)批准,可安排在毕业前或毕业后一年内重做。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设计成绩为优秀者一般不超过完成课程设计人数的20%,优、良总比例不超过完成课程设计人数的60%。学生的课程设计成绩应于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成绩评定的参考标准如下:

(一)优秀:态度认真,按设计任务书要求圆满完成了规定任务;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强;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分析正确,设计质量高;独立工作能力强,有独到见解,水平较高,并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课程设计报告条理清晰、论述充分、文字通顺、图纸图表规范、符合课程设计报告文本格式要求。

答辩过程中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对题目理解深入,回答问题正确。

(二)良好:态度认真,按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了规定任务;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强;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分析基本正确,设计质量较高;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并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课程设计报告条理清晰,论述正确,文字通顺,图纸图表较为规范,符合课程设计报告文本格式要求。

答辩过程中思路清晰,论点基本正确,对题目理解较深入,主要问题回答正确。

(三)中等:态度认真,按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了规定任务;有一定的动手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但有所欠缺;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计算、分析基本正确,设计质量一般;独立工作能力较差,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

课程设计报告条理基本清晰,论述基本正确,文字通顺,图纸图表基本规范,符合课程设计报告文本格式要求。

答辩过程中思路比较清晰,分析不够深入,主要问题回答基本正确。

(四)及格: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能按期完成规定任务;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及实践动手能力较差;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计算、分析有错误,设计质量一般;学习态度一般,独立工作能力差。

课程设计报告条理不够清晰,论述不够充分,没有原则性错误,文字基本通顺,图纸图表不够规范,符合课程设计报告文本格式要求。

答辩过程中分析问题较为肤浅,主要问题经启发后能回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及格:(1)未能按期完成规定任务。(2)抄袭他人的设计成果。

(3)不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动手能力差,设计方案存在原则性错误,计算、分析错误较多。(4)课程设计报告条理不清,论述有原则性错误,图纸图表不规范,质量很差。

(5)答辩过程中对主要问题阐述不清,对设计内容缺乏了解,概念模糊,问题基本上回答不出。

第八章 设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设计报告、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等。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全院的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学生课程设计资料连同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任务书、指导书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交系(部)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程设计任务书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程设计报告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湘一师院字[2009]71号

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的途径之一。为了加强学科竞赛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组织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09]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对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实施院、系(部)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工作的统筹与协调;竞赛学科所属系(部)为相应学科竞赛的承办系(部),负责选拔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组织培训和竞赛等工作;参赛学生所属系(部)予以积极配合;各相关系(部)指派专人负责学科竞赛工作,并将其纳入系(部)日常教学工作。

二、学院成立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务处。各系(部)成立相应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建立相关学科竞赛协会,制定相关章程,负责相关学科竞赛日常工作的开展。学科竞赛承办系(部)负责组织制定相应学科竞赛的实施方案并拟定竞赛规则、时间、方式、规模、评奖办法等。

三、参赛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四、根据学院目前学科结构情况,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五项省级学科竞赛及相应国家级学科竞赛。学院鼓励各系(部)组织学生参加院内外其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五、数理系负责承办“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信息科学与工程系负责承办“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外语系和公共外语教学部负责承办“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美术系负责承办“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竞赛”,其他学科竞赛由相关系(部)承办。各省级和国家级学科竞赛承办系(部)应组织开展常规化备赛训练和校级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

六、学院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统筹调配,重点保障五项省级学科竞赛及相应国家级学科竞赛活动的开展。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资料费、耗材费、授课费等)、院级选拔赛、参赛(报名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等。各系(部)对各类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应给予大力支持,提供条件,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七、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获得学院或有关部门的相应奖励,并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八、学院将各类学科竞赛工作纳入教学基础条件建设和教研教改的整体中予以考虑,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岗位津贴等方面对指导教师予以倾斜。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九年五月四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为加强对非师范专业的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专业实习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非师范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认识实习(专业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野外写生等实习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经验,巩固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并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四条 专业实习的具体要求是学生通过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行业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以及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虚心向实习行业人员学习,熟悉本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从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专业实习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由教务处、相关院(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各专业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实习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处理全校专业实习的日常工作。相关院(部)成立相应的专业实习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部)的专业实习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校专业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审核院(部)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和总结,协调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3.组织制定全校专业实习经费年度预算。

4.负责专业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组织开展实习经验交流。5.负责全校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审批与宏观管理。

第七条 各院(部)具体负责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单位的联系和落实。

2.组织制订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与实习实施方案,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组织开展专业实习。

3.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实习动员等各项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专业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4.深入实习单位检查各实习环节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存在的问题。5.负责制定专业实习考核标准,审核专业实习成绩,做好专业实习的总结和评优工作。6.负责制定本院(部)专业实习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实习经费的合理使用。7.负责专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

8.制定专业实习改革方案,落实专业实习改革举措。

第八条 专业实习由院(部)联系实习单位和场地。形式以集中实习为主,学生可以结合就业需要,自己申请联系实习单位进行自主实习。自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须向院(部)提交自主实习申请书及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其实习的书面材料,经院(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九条 实习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实习时间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初,各院(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下一年度专业实习工作,填写下一年度专业实习计划表,经分管教学的院(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依据。各院(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院(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单位应满足的条件、实习时间安排、实习准备、实习报告要求、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实习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院(部)应在专业实习开始前组织编写实习实施方案。实习实施方案是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日程安排、实习分组名单、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安排、实习纪律、注意事项、实习考核、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实习实施方案于实习开始前三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各专业实习应按审核后的实习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在实习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说明具体原因,经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实施方案是实习经费预算、报账及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四章 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各院(部)应高度重视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每个专业必须至少建立1至2个稳定的实习基地,以保证学生集中实习的需要,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选择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重视实习工作,实习条件好;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且交通便利;就近方便,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鼓励各院(部)根据教学实际需要从各实习基地遴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组成一支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开展校企合作,保证实习质量,提高实习效果。各院(部)要定期与实习基地开展教学科研交流活动,与实习基地建立长期友好和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各院(部)要认真做好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每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为20—30人。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提前了解实习单位情况,收集所需材料,根据专业实习大纲及专业实习单位特点拟定专业实习具体工作方案。

2.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共同对专业实习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指导老师要对实习指导情况进行记载,认真填写实习工作日志。

3.定期与自主实习的学生进行联络,了解其实习进展情况,帮助其解决实习工作的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院(部)领导反馈。

4.组织学生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5.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工作。

6.汇总学生反馈的实习工作信息,并结合自己实习指导工作,提出改进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学校关于专业实习的文件和规章制度,服从院(部)和实习单位安排,虚心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

2.实习期间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请教,发扬勤奋好学、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作风,努力提高专业业务水平。认真作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认真填写实习手册。

3.正确处理好与实习单位领导、指导教师、实习同学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荣誉与利益。

4.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向指导老师报告对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6.爱护实习单位公物。实习期间借用的物品必须按期归还,有丢失和损坏的要按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赔偿。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未经实习单位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查阅和动用实习单位的各类档案资料。

7.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共同克服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共同提高进步。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请假规定:

1.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院(部)和实习单位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实习单位领导和本人所在院(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批。

3.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报告手续,并做好请假期间相关实习工作安排。

4.对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一般安排其参加下一年级实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参加专业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

2.无故旷课、旷工三天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习时间或地点。

4.严重违反纪律,并受到纪律处分。

5.在实习中出现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首先由实习单位和院(部)指导教师进行初评,然后由院(部)专业实习工作小组组织考核,评定专业实习综合成绩,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部)根据不同专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各院(部)应及时做好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推荐工作,优秀实习生按集中实习学生人数的15%推选。

第八章

实习总结及材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各实习点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认真总结、互相评议专业实习的主要收获、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并交院(部)存档。总结内容包括:实习基本情况概述;对实习生工作表现的分析和评价;学生的实习质量与效果;学生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对今后教学改革、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各专业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要组织各实习点开展实习交流活动,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应包括实习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要在实习结束后2周内,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要反映本次实习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在实习组织管理、学生知识结构、技能训练、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实习工作结束后,院(部)应及时整理实习档案,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实习材料。各院(部)应存档的材料主要有:实习规章制度、年度实习计划表、实习大纲、实习实施方案、指导教师工作总结、院(部)专业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经费预算表、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登记表、优秀实习生名单及表彰决定等。院(部)应报送教务处的材料有:年度实习计划表、实习实施方案、指导教师一览表、专业实习工作总结、学生实习成绩表、优秀实习生名单等。

第九章 实习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专业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根据不同专业、年级和学生人数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分配到院(部),各院(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支出须由院(部)负责人和分管实习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实习前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业实习经费使用计划,经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实习结束后,院(部)应汇总实习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习联系通讯费,实习差旅费,实习资料费,实习交流业务费,学生住宿费、水电费与往返交通费,实习单位管理费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指导费。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实习教学基地是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原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学科专业发展目标。

2.各系部应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单位,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2个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3.根据相关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4.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实习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基地的建设。5.新建的实习基地,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二条 建立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能满足我校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15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

2.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能指导学生做好各项实习工作。

3.能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交通、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4.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第三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类型 3.按实习性质分为教育实习基地、非师范专业实习基地。

教育实习基地是指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非师范专业实习基地是指非师范专业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基地。

4.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第四条 学校与实习教学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与实习教学基地开展生产和科研方面的合作,为甲方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提供优惠支持。

2.在人才培养、委托培训、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优先给予考虑。

3.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教学基地可优先选聘我校优秀毕业生。在国家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实习教学基地职工子女的入学优先给予考虑。

4.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教学基地,并安排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见习)指导教师。

(二)实习教学基地权利和义务

1.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2.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教学和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明确安全操作规程,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

4.实习教学基地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工作条件和食宿条件等实习相关事宜。

第五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

1.实习基地的建立要经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并报学校审核同意。2.教务处为学校实习基地建设主管单位,对全校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教务处每年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满足我校学生各类实习需求。

3.各系部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实习计划、大纲等实习管理文件,对拟建实习基地进行情况调研和商谈,负责实习基地协议的签定和授牌,实习时间、实习内容的安排与考核标准的制订,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总结。

4.实习基地一旦建立,系部应与基地商定基地管理办法与实习实施具体细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5.各系部要加强与实习教学基地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实习教学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生产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与培训等工作。

6.系部应每年对与实习基地的合作情况做出总结并存档。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对系部进行教学评估与考核的重要指标。

7.学校根据实习基地建设情况择优评选优秀实习基地,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程序与要求

学校或系部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的各类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系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申请获批后,经协商由系部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习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格式学校统一制定,挂牌时间与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实习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在实习基地的建设、考察、检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

(一)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在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系部应在一年之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经费一次性统一结算。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收回剩余经费。

(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报销须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经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与实习基地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接待费、通讯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牌匾制作费等费用;

2.实习条件保障费用,如购置与实习办公用品、实习资料、实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等相关费用;

3.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管理费、讲座费; 4.实习基地建设研讨会相关费用; 5.实习指导教师培训费; 6.实习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第八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系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实习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消。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__________________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书(参考样本)

甲方:

乙方: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XXX 学院 地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 电话:

电话:

为探索并建立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作为乙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本着互利互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按照乙方提供的实习(见习)教学计划,每年能够承担实习(见习)教学,每次能接受一定规模(15人以上)的学生实习(见习),为乙方实习(见习)教学提供相应的条件。

2.选派有工作经验的专家指导学生实习(见习)工作。按教学要求,协同乙方安排的指导老师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指导实习生认真完成各项实习(见习)任务,并配合乙方完成实习生的实习(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

3.为乙方实习生提供必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如办公桌椅,宿舍、床、水电、洗漱与用餐场所等),协同乙方加强对实习生的实习纪律、安全教育和出勤管理,为实习师生提供卫生和安全保障。

4.使实习(见习)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产生良好的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为乙方的教学改革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提供必要和可能的支持。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乙方的技术咨询、文献检索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服务。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积极与甲方开展生产、科研方面的合作,为甲方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提供优惠。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对乙方急需的专业人才,应将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推荐给乙方。

2.为甲方技术人员进修、培训或短期来校听课给予优惠支持,并提供一定的食宿与办公条件。在符合国家高考招生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甲方职工子女来乙方学习的要求。

3.在实习前向乙方提供实习(见习)计划(含人数、专业、时间、内容和要求等)。

4.在实习(见习)期间,安排指导教师协助甲方对实习生进行实习(见习)教育和管理,督促学生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安排。

5.根据需要,乙方可有偿邀请甲方专家来校讲学、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或实验、实训教学指导。

三、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XXX 学院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实践教学基地牌参考样式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2014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旅游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旅游专业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是学生专业技能提升的重要方式。为加快旅游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旅游教学、科研水平的全面提升,达到专业招生和就业的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旅行社、旅游交通企业等)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三条 机构

系部成立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系部党政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旅游合作单位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旅游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旅游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旅游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旅游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旅游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条件

(一)旅游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旅游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能为学校专业发展和学生专业能力提升提供较好的实践平台。

(二)旅游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旅游合作项目能有效促进教学、提升旅游专业科研水平,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旅游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旅游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行为;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五条 审批

(一)提出申请

需要建立旅游校企合作的相关部门在与意向合作单位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前,需向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

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旅游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旅游校企合作项目审查后,提交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定通过,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代表学校签署旅游校企合作协议后生效。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每学期末,对口联系部门应向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旅游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旅游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上交旅游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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