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文献综述_养老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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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

摘 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又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因而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就是当前必须立即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建议对策

一、前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应采取相关的措施解决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保障的范围

1986年,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它只适用于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仅限于国有企业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1999年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将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中来。这里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到2010年12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164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58万人。”

2、享受保障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特别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

3、保障的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暂行规定”中还称之为“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一75%发放;1993年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改为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一150%。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挂钩,规定失业保险金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的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必须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5、保障金的来源

我国失业保险的筹资来源经历了一个从企业缴费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历程。1986年的制度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保险费;到1993年则改为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1%缴纳保险费。到了最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9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524亿元。

6、保障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条例》规定,严格建立劳动、财政、银行三家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失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

李晓娟[1]认为我国制度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按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和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仍然过窄,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无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他们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如果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基本生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2、失业保险制度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

经历了四十年的时间的发展,我国失业保险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确实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面临着更为严重的挑战,存在着更多的问题。

首先,失业保险范围不能进一步地适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城镇劳动者,而且《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三款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而且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招用的农民工不缴纳保险费。可见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扩充到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农民打工族,与此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未扩充大批“下岗”职工。

其次,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4条对就业期、参保期、非自愿就业,就业部门等级、就业愿望都做了规定,唯独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未作要求,这就导致了符合其他条件但未满16岁的失业者享受到待遇,这一方面与我国《劳动法》第15条相冲突,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法的公平精神,造成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

第三,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不合理,层次比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高度。[2]

3、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少,保险资金严重不足,远未达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和第21条的规定,现行的事业保险制度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但中小型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运营困难或投资运作时间短等原因,怠于缴纳失业保险费;运营效益好的大企业也抱着这是“劫富济贫”的心理不积极主动的帮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受宣传力度不够、失业保险优势不明显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劳动者只好权衡利弊,先顾及眼前利益,不愿为将来不确定的风险投资买单。社会保险的普遍性不仅要求覆盖面大,而且要求资金来源渠道多。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再加上一些地方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地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善,出现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等严重问题。[3]

4、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和预防失业功能薄弱

胡长静[4]指出失业保险包括三方面的功能:其一,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障功能,维护其在失业过程中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二,促进再就业功能。而我国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还未能很好的发掘,近年来,我国对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虽日益重视起来,但是目前再就业功能的发展还不尽人意,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仍然有限,具体的比例还没有确定;其三,预防失业功能。预防失业功能相对于前两个功能来说,这个功能长期不被重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中还没有预防失业方面的专项基金,也没有相关的预防失业政策措施出台。2008年金融海啸席卷全世界,我国由于预防失业政策措施缺位导致大量企业破产,从业人员失业,这说明预防失业这一功能也不容忽视,其在事前更能化解失业的危害。

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将所有具有失业风险、依靠工资收入的劳动者都纳入覆盖范围。制度发展方向可依据公民的个人依法所得收入及同行业的失业风险系数界定失业保险的投保标准,避免由于工资和失业概念的格式化而造成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漏保现象。[5]

2、加强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

一方面加强失业保险立法,增强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加强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虽然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但它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高度,它仅仅是一个失业保险的实施规范,这无疑影响它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执行时要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同时建立相应的机构,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业者,但它的目的是在于通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因而同其他社会保险相比资格条件严格。

3、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失业动态监测

事关失业者生计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在适用上做到恰到好处,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管,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支出使用程序,确保基金绝对安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做好基金使用账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企业、个人也可以再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查询就业保险基金的明细账簿,防止基金滥用。于此同时,为了准确判断就业形势,了解失业动态,国家进行失业动态监测指导、各地积极配合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也能有效促进就业,维护经济平稳推进。

4、重视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和预防失业功能

失业保险基金在用于失业保险金发放中,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原则,只对缴费者发放,但在再就业和预防失业功能上可以扩大范围至所有需要找工作的劳动者。因此,我国应该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出用于再就业和预防失业的专项资金,以促进再就业,缓解我国失业压力,同时从根源处尽量预防控制失业现象的发生。例如再就业方面我国可以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开专场招聘会,为失业者提供工作岗位等。预防失业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例如当企业效益低下的时候,可以针对企业推出工资性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以提供创新技术、管理水平等改善企业效益。针对大学生就业难,大学生毕业即将失业这一问题,可以由通过预防失业专项基金,提供大学生实习机会,使大学生在学校期间能够很好的了解就业市场所需,查漏补缺,从而从根源处预防失业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晓娟,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中国外资,2011年3月 [2]邵珠景,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法制与社会,2011年3月(下)

[3]齐秋瑾、俞来德,浅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下)[4]胡长静,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反思,特区经济,2012年3月 [5]韩正云,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企业导报,2011年第17期 [6]杨辉、张蓉蓉,论我国失业保险功能的缺陷与完善,行政与法,2009年 [7]吕学静,中国失业保险面临大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

[8]曲宁、陈莉霞,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科技创业月刊,2008年

[9]王叶菲、张婷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4月第2期 [10]刘金亮,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国商界,2009年第7期

[11]汪洁,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和理论问题探讨[J],南方论丛,2008年3月 [12]扈菲菲,浅谈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的健全和完善[J],企业导报,2009年

[13]张世欣、王智毓,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分析,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 [14]刘海燕,关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劳动保障世界,2009年 [15]韩梅,我国失业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科技信息,2010年第10期

[16]斯满红,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社会工作,201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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