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高科内部审计制度_方正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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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督,维护公司财务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务纪律,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审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六条 负责审计监督财务计划或者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一)审计监督财务计划或者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二)对年度预、决算进行分析、评估,找出存在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一)(二)(三)评审销售和收款业务循环的主要控制内容和环节; 评审采购和付款业务循环的主要控制内容和环节; 评审生产和存货业务循环的主要控制内容和环节;(四)评审工薪和人力资源业务循环的主要控制内容和环节;(五)(六)评审融资和投资业务循环的主要控制内容和环节; 评审货币资金业务循环的主要控制内容和环节。
第八条 负责审计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利益:(一)评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二)检查会计凭证、账薄及有关的会计资料;(三)检查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负责审计监督公司所属单位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信息、合约等:
(一)生产、销售及其有关部门是否建立了合同订货制度;
(二)生产、销售部门是否有完善的发货、销货退回和价让、折扣及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条 负责公司各部门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一)产量、产值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真实,产品流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际存量是否正确、合理;
(二)对呆滞积压的产品是否积极推销、处理,有无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手段。
第十一条
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拟定对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二条
负责收集、整理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和编制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并积极参与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计:
(一)审计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
(二)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的预(概)算、决算,检查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是否经授权批准,检查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四)核实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部门的自身建设,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技能,提高审计监督水平。
第十六条
执行公司总裁及总裁办公会指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要求,积极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电算管理所存储的相关信息。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财纪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报公司总裁并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规定保守被审计部门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2、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4、应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和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准则
1、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并根据审计性质对被审部门或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3、审计报告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切忌模棱两可。
4、审计报告中对责任人的评价要持谨慎的态度,情节要查实,定性要准确。
5、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提出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经核实后修改审计报告。
6、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协助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层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审计监察部应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评估项目,从控制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和监督等方面,对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拟定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据以检查、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应据实反映内部审计部门在上一年度中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异常事项、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内部控制的五个方面作出评价,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效果发表结论性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就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召开一次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审计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应送达审计文书,送达日期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总裁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有提供者的签名;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中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向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的内容和格式应按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填写和编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时,审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可通报批评并由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裁。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并提出给予该单位和该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并提出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理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