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消品公司印章管理制度_快消品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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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目的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2 职责
2.1总办负责印章的总体管理工作,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和回收。
2.2总办负责公司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保管、使用。
2.3部门负责部门章、公司名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规定
3.1 印章的刻制
3.1.1 公司的印章按照其用途可分为:公司公章、公司名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
章、部门章以及部门办理业务专用章。
3.1.2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刻章申请,报总经理核准后由总办进行刻制。
3.1.3 各部门不得擅自私刻印章。
3.2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3.2.1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从总办领取并保管。
3.2.2 总办建立印章登记台帐,对各印章进行压印登记,记录刻制、领取、归还、销
毁日期,由经办人签字。
3.2.3 印章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自行委托他人代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总办报告,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3.2.4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及使用,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印章负有最终管
理责任。印章持有员工离职时须将印章交至部门经理重新指定的人员。
3.3 印章的使用
3.3.1 公章的使用
1)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发展计划、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2)公司证照的办理和年检、例常财务报表等文件经各部门经理批准后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须注明用途。
4)公司与政府机关之间往来的信函及提交的文件等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经总
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
5)公司员工因私要求公司出具证明、介绍信的,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
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盖章时须报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3.3.2 合同章的使用
1)总经理已授权他人签署的合同,经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
2)其他业务合同报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后,方可盖章。
3)一年期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可盖章。超过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3.3.3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
1)合同或协议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时,适用合同章的使用程序。
2)例常财务报表需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加盖。
3)对外支付款项或公司内部款项划转均须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方可在支票或相应文件上盖章。
4)其他特殊情况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报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后方
可盖章。
3.3.4 以上需加盖公章的文件上如果有批准人的签字,则经办人直接到总办盖章;如
果文件上无批准人的签字,经办人需填写《公文签批单》,经以上规定人员签字后到总办盖章。如果经办人手续不全,总办有权予以拒绝盖章。
3.3.5 部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的使用
部门章由部门经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其他业务专用章使用人依照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使用。
3.3.6 所有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
3.3.7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公
文签批单》,载明归还时间,经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3.4 印章的销毁
3.4.1 总办负责印章的销毁工作,销毁时由二人监销。
3.4.2 各部门印章如发生破损应及时申请重新刻制,旧印章总办收回销毁。
3.4.3 各部门废止印章及时交回总办,总办保存一年。期满时经总经理或其职务代理
人批准予以销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