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服务代理制度_为民服务代理工作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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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代理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解决群众长期关注的“办事难”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民服务代理制度,是指依托农村社区以无偿代理的形式,通过内部协调运作,依法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工作制度。乡镇成立为民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抽调3-4人具体负责代理工作;村成立为民服务代理办公室,确定2名村干部具体负责代理工作。

二、为民服务代理的项目有:协助办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招商引资有关证明、个体工商户证照、企业申请登记、林权证、户口转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人口出生登记、身份证、残疾证;办理外出务工信息咨询、就业介绍、三农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法律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党团关系转接等服务代理事项。乡镇可结合实际增加代办项目。

对群众申办的事项,均要予以受理;对属于乡镇、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要予以协调办理;对不属于乡镇、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三、为民服务代理工作,必须坚持“便民、公开、依法、无偿、高效”的原则。

便民原则。即凡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可列入代理范围。

公开原则。即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监督机构,做到公开透明。

依法原则。即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代理有关事项,1

严格按程序管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按规矩办事。

无偿原则。即为群众代理的所有事项,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收取代理费或其他手续费。

高效原则。即对每一件代理的事项都要承诺办结时间,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

四、为民服务代理的基本程序主要由受理、承办和回复三个环节组成。受理。凡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可向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口头或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书资料。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均要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办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接到受理申请后,填写《为民服务代理登记表》,告知申办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

办结。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接到群众申请后,凡能直接办理的,要即时协调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按承诺时限进行服务办理;不能办理的,向申办人解释说明原因。

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由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填写《为民服务代理回复单》送达申办人。

五、申办人可按三种方式申办服务项目,即向村民小组党员中心户代办点申请,由代办员代办服务;向村受理室申请,由村受理室服务办理;向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申请,由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服务办理。

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为民服务受理室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和回复单,做到件件有记录、有答复。

六、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为民服务代理办公室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七、对受理事项实行限时办理。能立即办理的,当即予以办理;对在乡镇、村职权范围内的,并需要做好协调工作的,一般不超过三天:对一些国家有明文规定时限的办理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

八、根据申办人所申办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社区为民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代理费和其他手续费。

九、采取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监督电话、配备义务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和克服违规代理、失职渎职和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市、乡镇党组织以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监督。

十、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社区为民服务中心、村代理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社区为民服务中心每季度对服务代理事项进行公布,接受监督。市、乡镇对为民服务代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平时抽查和年底考核,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

十一、对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代理工作人员由乡镇给予一定补助,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培养提拔使用的重点对象。对未按要求履行为民服务代理职责的,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90%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昌城镇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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