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交付制度_印刷品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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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的出版物验收进仓后,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查外(2年内),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条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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