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员工工作证管理制度_员工工作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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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路局城区中心养护站
员工工作证管理制度
(试行)
1、为建立养护职工队伍良好公众形象,营造文明养护氛围,提高员工荣誉感,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2、工作证制发使用范围:中心站全体员工。
3、新进员工,由中心站统一制发工作证。
4、员工工作证为员工工作及其他工作区域时识别其工作单位身份时使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在中心站规定的上班时间或特殊要求使用时,员工应按规定佩带工作证。
5、工作证应佩带在胸前(吊牌)或外衣左胸上方(胸卡),不得挂于腰际、衣物口袋内等位置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带工作证处理。
6、工作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因工作岗位调整,由本人交回原工作证。
7、工作证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或损坏,应在当月经所在作业组组长签署意见报中心站补发,补发一次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工本费5元。如属故意污损、涂改,除扣发工本费外,给予警告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元。
8、员工因辞职、离职以及退休、岗位调整等,应将工作证交还中心站予以注销。不按规定退还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
扣发工本费。
9、各作业组负责人应监督员工佩带工作证,并由中心站综合巡查组会同员工所在作业组负责监督考核工作。未按规定佩带者每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元;全年累计3次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全部绩效工资;并视情节扣发员工所属作业组组长绩效工资。
10、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情节严重者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工作证在单位以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者。
(2)自行仿制工作证或将工作证给他人使用而在外破坏单位名誉或肇事者。
11、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中心站负责解释并依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