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_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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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新城金矿生产过程中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物理因素、化学性毒物、生物因素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新城金矿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主管负责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按照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职业危害申报时,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申报通过后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1

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等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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