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简介与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发展方向分析_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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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简介与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发展方向分

研究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模式,可概括为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也有的采取如两种模式相结合型养老保险。

1、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即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计算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美国养老保险制度

美国的养老保险由美国的社会保险由联邦政府的社会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办法统一,机构垂直领导。全国分10个大地区设立社会安全(保障)局,下属各个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会安全(保障)业务。各县、州(市)地方政府只负责附加保障计划。全国各地设立了电话咨询中心,负责接受公民的查询、咨询电话。在因特网上使用多国文字资料供居住在国内外公民查询。全国每年提取管理费用比例约为7%。

美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个部分,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计划、个人退休金计划。

(一)联邦退休金制度始建于1935年,是美国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联邦退休金制度由国会立法,强制执行。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由雇主和雇员按同一税率缴纳,同时政府会把美国联邦收入税、社会保障收入本身的课税、美国财政部的一般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收益等加入该项资金。

联邦退休制度通过法规规定65岁可能享受全额养老金,同时,允许提前退休,但养老金减额发给,雇员最多可以提前到62岁退休,但每提前一个月退休,养老金减发0.56%;一般情况下,年龄在62岁以上、通过就业缴纳社会保障税至少10年以上的工人都有资格领取法定养老保险,领取数额取决于所获得的资格分数量。一个资格分对应于一定的年收入“标准主要根据当年的全国平均劳动收入确定并随平均收入的提高而调整。领取全额保险金要求获得40个资格分。

1.如果开始领取法定养老保险时的资格分不足40分,领取的保险金将按比例减少。2.如果具备获得40个资格分领取全额法定养老保险金资格。工人领取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指数化的工人平均收入累积计算所得。这种计算方法反映了社会保障的收入调节功能,原收入越高,领取的退休保险金占原收入比例越低。相反,原来的收入水平越低,领取的退休保险金占原收入比例越高。

(二)私人年金计划是由企业设立,企业定期向该计划交纳资金,职工退休后每月可按其账户的积累额或企业事先规定的支付额领取养老金。私营退休养老保险早于基本养老保险60多年,而且在规模上也远远超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

企业和个人每月向养老金计划供款,而养老金管理机构通过投资行为对养老金进行保值增值,它没有固定利率,投保人的未来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这类养老金的建立基本上是企业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包括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计划。退休待遇确定方式有两种:

1、给付固定型计划是事先确定职工退休后每月可享受的退休金,再根据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职工年龄、服务年限等因素,逐年计算雇主的缴费额。

2、缴费固定型计划则不同,私营企业老板和受雇人员按规定比例出资,计入个人账户,其中私营企业老板缴费固定,但必须提供一系列的投资选择供雇员投资参考;受雇人员自行决策投资的对象,自己承担风险,养老金给付取决于受雇人员自己缴费的数量和投资收益的高低。近年来,缴费固定型计划发展很快,正成为主流,与给付固定型呈此消彼长的关系。1997年,缴费固定型计划的资产已占私营退休养老金总资产的比例首次超过50%,超过给付固定型计划的拥有资产。其中在各类缴费固定型计划中,最受欢迎的是由企业设立的401K计划。401K计划:

1.职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由于投入资金可以退后纳税,不计入当年的纳税范围,而是作为提取时的当年税收征税。如果职工在退休之前支取缴费及其收益,必须补交所得税并支付一定罚金,这样就保证了退休保险金的支付,稳定保险公司及相应机构的经营活动。

2.缴费灵活性大,容易满足不同层次职工的需要。雇员自愿参加和自定存入数额,雇员投入一般为工资的10%~15%。

3.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无须为每个职工缴费,只需为参与该计划的职工补充一笔养老金。

4.提供包括储蓄、债券、股票、基金等多种投资方式,从实质上来讲,兼具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双重功能。

5.美国政府向雇主提供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雇主为雇员建立“私人年金计划”。

401K计划因为其独特的机制设计、管理原则、运作模式,在国际养老保险制度中独树一帜,对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巨大,也成就了美国经济金融帝国地位。

(三)个人退休金计划即个人储蓄保险,是面向任何具有纳税收入者的一种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基本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管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个人养老保险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和个体劳动者退休计划,以及没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性养老,如银行存款、购买保险公司年金产品和证券投资等。

1、普通个人退休账户。任何人都可以建立,“每人每年投入的数额没有最低限制或其他要求”但有最高限制。存入个人退休账户的收入是否享受延后纳税。取决于所有者的收入税申报身份。扣除各种免税部分后的调整收入和参加具有税收优惠性质的退休金计划的情况。

2、个人退休特别账户。是一种新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个人申报所得税、调整收入95,000美元以下和夫妻联合申报所得税、调整收入在150,000美元以下者可以建立个人退休特别账户。个人退休特别账户中的存款不享受延后纳税,但持有个人退休特别账户满5年和年龄超过59.5岁时,通过个人退休特别账户获得的收入可免交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人退休特别账户有一定的资格限制。

3、个人退休金计划,自愿参加,对于年薪超过一定数额的,不能参加这项计划。具体标准是:未婚者年薪超过3.5万美元,已婚者年薪超过5万美元。储金一般个人出3/4,企业出1/4;联邦政府通过免征所得税予以扶持和鼓励。在储存时不纳税,在支取时再纳税,也是一种延期纳税办法。此项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000美元,并且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款项,连同利息在退休后即可领取,也可继续存入银行,但到达70岁时必须起用。(2)基于俾斯麦模式-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三大支柱组成 ,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 其中后两项被成为补充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此外,德国对缴费基金采取统筹和共济的方式进行筹集和分配,从而使工资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在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差别较小,使社会公平目标相对得以实现。

1.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1992 年德国政府进行养老金改革时 , 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 65 岁 , 女性 60 岁。然而实际情况是退休者的平均退休年龄要远远低于法定的退休年龄。高失业率使更多人想方设法提前退休 , 以拿到可以达到工资 70% 的退休金。目前 , 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是 60 岁 , 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 80 岁。因此德国政府计划从 2012 到 2029 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 67 岁。

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法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月养老金金额 =EP*SY*AF*PV。其中 :

EP(earning points): 收入积分 , 反映了投保人的相对收入状况 , 表示投保人每一年的工作报酬与当年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收入之比。

SY(theyearsofservicelife): 服务年限 , 表示被保险人世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AF(adjustm entfactors): 调节因子 , 其变化范围在 0.25-1 之间 , 随着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的调节因子取 l,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领取养老金的调节因子小于 1。

PV(current pension value): 养老金现值 , 是一个变动的养老金计算因数 , 它可以确保每年在工资变化时对养老金也能做出相应的调节。它反映了一名平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每投保一年所得到月养老金水平 , 并且每年都随着雇员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2004 年 3 月德国社会保险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建议将“ 可持续因子 ”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 , 可持续因子主要反映全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人数(Contribution Payers)与领取人数(Pension Recip ients)的比率变化趋势。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 , 不仅关注人口寿命的变化 , 还反映了包括出生率、人口流动及就业等人口发展动向 , 不仅如此 , 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抑制养老金的增长 : 当失业率降低时 , 养老金提高 : 当较难养老金的人数负担过多的领取养老人人数时 , 养老金下调。这样 , 不论是就业者或是退休者都有负担养老金成本的义务。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任自流,而是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为了防止因雇主宣布破产而致养老基金无力支付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附加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3.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3)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早在1959年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强制符合条件的国民都要参加国民年金体系,以保证老后生活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与养老直接相关的法律还有1954年颁布的《厚生年金保险法》、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1982年出台的《老人保健法》、2000年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法》等等。法律是养老保险体系得以构建和完善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日本每一项有关养老制度和措施的出台,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日本战后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相关法律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

日本目前实行的养老金制度具有三重结构:

第一层是由国家直接管理和运作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以自营业者、学生和无业人员、企业职工、公务员及其配偶等为对象,具有强制性,居住在日本国内年满20周岁至59周岁的人都要加入。

第二层是由国家进行管理和运营的“厚生年金”及“共济年金”。它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及公务员等。

第三层是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营经营的“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

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属于公共养老金范畴。尤为重要的是第一层“国民年金”,它是日本的基础性养老金,又称为“基础年金”,它的对象几乎涵盖了居住在日本符合年龄条件的所有人。从制度上讲,国民年金把养老金的覆盖面做到了最大化,基础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达到了全体国民。居住在日本的人只要缴纳25年(或360个月)保费就有资格在年龄到65周岁时领取老龄基础年金,缴纳40年(或480个月)保费就有资格领取全额老龄基础年金。

随着家庭养老功能向社会转移,针对情况不同的老年人,日本采取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形式,建立了形式多样的老年人福利设施。包括:(1)老年人日托服务中心。以65岁以上因患有身体障碍或精神障碍而难以进行日常生活的老人为对象,向他们提供洗浴、饮食服务。(2)老年人短期入住设施。以65岁以上老人为对象,在他们因病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进行居家护理时,让他们入住设施,对其提供护理服务。(3)养护老人之家。接收65岁以上因身体上、精神上或环境上、经济上的理由,不能居家受到养护的老年人。(4)特别养护老人之家。以65岁以上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严重障碍需要日常护理的老年人为对象,让其入住设施,提供护理服务。同时,特别养护老人之家还是开展日托服务事业、短期服务事业及派遣家庭服务员等居家福利服务的基地。还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疗养、康复、咨询等服务的福利设施。这些设施大部分由国家出资设立,对利用这些设施的老年人收取较低的费用。还有一些是民间团体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收费老人之家”,这里条件更好一些,费用也要比国家办的养老院高很多,针对经济条件好的人群。

但日本并没有放弃对家庭作用的重视。老人赡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经济赡养、日常照料和精神安慰。在日本,由于有年金制度,经济赡养不是主要问题,日常生活的照料和护理是家庭赡养老人的最大问题。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加入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上门护理(家庭服务员)、上门帮助洗浴、上门帮助康复、日托康复、居家疗养指导、日托护理、短期入住设施、痴呆老人生活护理等。这一制度实施,把老人护理交给专业人员去做,减轻了家庭的负担。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加强居家服务,一方面使传统家庭的护理功能社会化,把家庭成员从繁重的老人护理当中解放出来,一方面又可以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得到维系,强化家庭关系。

2、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1.基于贝弗里奇模式-英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 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

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APPs)构成,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

英国养老保险最重要支点在于职业年金,其资产管理采用“谨慎人原则”,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英国对于基金投资范围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养老金资产年收益率高于同期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平均利率。在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仅保证职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其替代水平较低,退休待遇主要依靠职业年金来满足。很多企业为职工设立了多种类型的职业退休金计划。一些内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则由行业内雇主发起设立行业年金计划。同时还有为公务员和公用事业的职工专门设立的公共事业年金。

(1)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职业年金发展 为了鼓励企业和员工建立职业年金,英国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达到一定法律标准,或经国内税务局批准后,一项退休金计划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职工每年的最高缴费为工薪收入的15%,对雇主的缴费不加限制。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收入税、公司税或资产增值税,但领取时要缴税。(2)先规范后发展

英国发展职业年金的另一经验是重视监管。早在1834年,英国的法律就已经提出了职业年金的概念。近几年的重要法规有1995年颁布的《年金法》,1999年颁布的《福利改革和年金法案》等。英国养老保险改革一贯采取“先规范后发展”的原则,往往一项法律或政策,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后才出台。

此外,还设立了英国职业退休金监管局(OPRA)。该机构通过公开披露、罚款、取消资格和撤销计划等措施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精算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职工的利益,监督《年金法》的执行和负责有关的咨询、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展职业年金的利弊:

一是大力发展职业年金固然减轻了政府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负担,但也加重了退休职工之间的贫富分化;

二是缴费确定型计划的普及增加了职工退休保障的风险; 三是职业年金的管理成本较高。

英国政府虽然也认识到了这些问题,但至目前为止并没有完美改进方案。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利弊

⒈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广泛的社会福利措施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生活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长时期地保持相对稳定的社会局势也有颇大的作用。

⒉推动了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

⒊缩小了贫富地区的差距。

4.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日益成为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社会福利庞大的支付成为导致经常性财政赤字的最重要因素。

5.社会福利制度带来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福利措施平均化,助长了一些人对国家的依赖思想,寻找工作的动力有所减弱。另一方面,福利制度也无力解决社会贫富悬殊问题。

2.基于贝弗里奇模式-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该国形形色色的改良主义思想密切相关。福利经济学及在贝弗里奇模式基础上产生的福利国家理论、瑞典学派的经济理论、妥协的政治价值观和中间道路的思想都对其福利国家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

瑞典目前仍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瑞典对基本保险及由政府支出的补充保障项目都采取了现收现付的制度,以收定支,一般不留积累(补充养老金少量进入积累系统)。这是自瑞典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确立后就采用的支付模式,这种支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且瑞典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也是根据物价指数而及时得到调整的。瑞典作为福利型的国家,其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来源于高税收。普遍年金的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国家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拨款补贴。附加年金的来源为补充养老金保险缴费和基金利息收入。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则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费用总额的55%。国家实行高税收政策,退休金待遇标准也由国家统一规定。瑞典人必须交纳30%左右的所得税,购物时还得交纳25%的增值税。

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利弊:

一是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二是高税收影响了瑞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三是失业、人口老龄化等多个社会问题的加剧会对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产生负面影响。四是高福利、高消费造成了福利费用开支太大,使得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制约了瑞典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五是保障人的平等是最大的意义,体现人性的社会。近来瑞典政府针对上述利弊重新研究了保障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养老金制度趋向完美。内容主要有:为每个工人建立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人账户,一个是由瑞典政府代表个人管理的名义个人账户,另一个是个人账户。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税率也作了微调.从原来的19%降低到18.5%。个人和所在的企业各承担一半,即9.25%,然后在上述两个账户之间分配。逐步取消普遍年金,只留下最低保证养老金以帮助那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老年人;附加年金支付额的计算不再依据最好的15年,而依据45年内的连续缴费记录。这样就将国家养老金的享受权利与就业和其他的一些经济活动紧密联系起来。此外,新制度下18.5%的税率的小部分(2.5%)将进入个人账户,这个账户是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金制的部分,这部分资金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用于个人风险投资。到工人退休时,其账户资金的积累再转换成年金,供工人退休享用。该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外,瑞典一些机构和组织还在探讨把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延长到67岁(基于瑞典人平均寿命80岁、允许提前退休),以减轻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这里不作简介。

3、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始于1950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资金的汇集、结算、使用和储存等,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独立于新加坡的财政之外,不受政府财政收入丰歉的影响。国家财政无权动用公积金存款,但却负有担保偿还公积金存款的义务。公积金存款大部分投资于政府发行的证券,并以政府实际持有的资产作担保,所以既能保证投资安全,又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由于有政府作后盾,中央公积金存款的信誉卓著,其稳妥程度超过新加坡的私人银行。另外,中央公积金系统是透明的,其账户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外公开。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演化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它不仅能满足中央公积金计划会员在养老、购房和医疗方面的需要,还通过保险计划向公积金计划会员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方面的保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退休计划。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

——医疗计划。中央公积金计划的积蓄可用于支付中央公积金计划会员及其家属的住院费用和获准的医疗费用支出。另外还有“保健储蓄”等其他计划帮助公积金会员及其家属支付住院费用。而“保健基金”则是由政府设立的一项援助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基金。

——购房计划。中央公积金储蓄可用于购买政府建造的组屋(类似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或私有的居住性资产,可向政府贷款,此类贷款的利率很低。

——家庭保障计划。包括公积金提供的两项保险计划,即“家属保障计划”和“家庭保护计划”。前者是一项定期人寿保险,目的是为公积金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身残疾或死亡时提供应急资金;而后者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目的是保证会员具备归还建屋局贷款的能力。

——资产增值计划。宗旨是鼓励会员通过投资房地产和金融债券等途径管理其公积金储蓄。但是,会员的投资对象必须得到批准,投资有一定限额,并且出售投资所得以及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必须存回公积金投资账户。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利弊:

首先,中央公积金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支出。其次,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积累和生产力的提高。

第三,中央公积金的管理方式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第四,通过调整公积金缴费率可以有效调节经济周期。第五,该制度没有再分配功能。

第六,缴费率过高,最高时达到工资的50%,企业负担较重。第七,账户投资收益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等。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4.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产物

法国由于历史发展的延续性以及各种既得利益的存在,一是没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像一幅针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制度“拼贴画”。不同归属的部门(如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不同行业的雇员(如工商业与农业)、不同层次的雇员(如一般职员与管理行政人员)、不同的就业形态(如雇员与自雇人员)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除了多行业的基础系统外,还有各行业的增补系统,从而使法国的养老金制度十分繁杂,各种制度高达538种,其中仅适用于公共部门职员(如政府公务员、地铁公司职员)的制度就有近100种(Barbier J.C., 2000)。当然不同的制度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因此可以归结为4大类:

1、特殊保障制度,适用于军人、国家公务员;

2、普通保障制度,适用于一般工商业雇员;

3、农业保障制度,适用于自耕农、农业雇工;

4、非农业非雇员保障制度,适用于商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

二是形成了有一定选择性的多层次保障结构。从纵向看,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体现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的补充养老保险3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régime général)提供基本的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complementary régimes)提供附加的养老金。这两部分都通过现收现付制的资金运作模式,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在缴费年限满40年时,可领取相当于本人工作期间工资最高的25年的月平均工资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则按相应比例扣减。法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率约为工资的10%左右,由雇主、雇员分担,国家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这两部分相加,大约可实现70%左右工资替代率的养老金。补充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基金积累制,通过个人自愿的选择加入,由各种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组成,缴费率不固定。政府在个人投保时提供税收减免,但退休后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部分,仍要纳税。

三是基本实现了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全覆盖。1945年以后,法国确定了养老保险普遍化原则,规定任何人员应根据其职业活动加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借助各种各样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此外还通过一些建立在税收优惠基础上的非强制性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自雇、自营等特殊类型的就业人员实现了覆盖。

四是建立了管理规范、监督严格的运作体系。在基金征收上,全国高度集中,强制实施。基金征收由“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征收联合会”负责,授权私营性质的“征收联盟”进行各类社会分摊金(保险费)的统一收缴。企业注册登记后,其雇工人数、工资水平等详细资料均被要求登记入全国统一的企业管理电子信息系统。企业根据雇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情况自觉申报缴费,并对雇员承担的部分负责代扣代缴。如不按时缴纳的,则处以每天1‰的滞纳金。对极个别故意欠缴的,则提起诉讼,采取封账、没收或变卖企业财产等强制措施,负责人还可能因此送入监狱。在基金拨付上,由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协调安排。每月各地征收联盟将征集到的保险费和财政拨款汇入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的专门账户。基金管理局根据需求实际,拨付到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的专门账户。再由养老保险基金会直接汇入每个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上,确保了养老金的按时拨付到位。在基金管理上,由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带有私营性质的公益部门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进行经营,实行收支两个机构、两条线管理,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和制约。基金会采取理事会的管理形式,工会和雇主委员会联合组成理事会共同管理。

总的来说,法国的模式既不同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俾斯麦模式”,又不同于以英国为代表的“贝弗里奇模式”,而是在这两者基础上的混合模式。它继承了俾斯麦模式的原则,实施了社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并根据受益者在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少、个人的参与程度、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决定其领取保险金的标准。同时又接受了贝弗里奇模式的思想,肯定了其以行业性互助为基础的全国性互助的思路,继承了互济的传统。因此,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坚守和超越行业性互助、植根于企业和工人之间的传统互助形式,并最终成为相对的自治——由相关阶层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全国性互助来实现接近公共权利原则的集中统一。目前,从整个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看,3/4为雇员和雇主按工资比例强制性缴纳的社会分摊金(保险费),1/4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5.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应发展方向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经历了方案设计与政策调整之后,步入了稳定、持续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社会分层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社会养老保险的良性运行离不开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和雇主与劳动者的缴费参保。社会养老保险以“大数法则”为原理,通过调节个体一生跨期收入和代际收入两种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从而实现风险规避。一般而言,在缴费精算的基础上,参保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社会养老保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扩大制度覆盖面,将大量的具有可持续缴费能力的人群纳入到制度中来,有利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规避养老风险的能力。规避养老风险的成本小于从中获得的收益,是个体寻求参保的前提,而个体持续的缴费能力是投保行为发生的现实条件。作为投保者规避风险的成本,缴费是个体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门槛条件,也是该制度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投保者的缴费能力决定了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从参保人群维度分析,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体可以划分为两类,即雇员和自雇人。雇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和政府等正规部门就业的群体。就我国而言,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公务员和事业组织从业人员;自雇人是指在农业、小手工业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群体。在我国,一般而言,主要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相应地,按照参保人群的划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雇员制和自雇人制。雇员制主要是针对企业职工、公务员和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雇人制主要是指针对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养老保险项目维度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分为基础养老金、年金养老金和储蓄性养老金三个层次,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项目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基础养老金处于最基本的地位,主要满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年金养老金和储蓄性养老金处于补充地位,属于补充养老金。其中,年金养老金是企业和雇员共同建立的,一方面企业基于人力资源规划的考虑通过年金福利项目留住人才;另一方面,作为一项福利计划,企业年金可以提高雇员年老后的生活水平,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危机。储蓄性养老金是雇员基于预防性的考虑,在国家帮助下自愿建立的储蓄计划,主要用来提高老年后的生活水平。

从责任主体的维度分析,政府、雇主和个人是社会养老保险义不容辞的责任主体。个人作为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老年生活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一定的合约关系,雇主也应该为雇员的老年生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个人的理性局限、短视行为以及市场提供养老服务的低效率决定政府需要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介入并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服务。

基于以上对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的分析,理想状态下的覆盖全体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体而言,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理想模式应该具有如下结构:

首先,作为最基本的层次,为全体人群普遍建立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共享性的基础养老金项目,满足全体国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构成了目前养老保险体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可以简单地表述为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以一般财政收入为基金来源,并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规定养老金给付额,实行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基础养老金项目处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层次,是公益性和共享性的养老金项目,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必须强制参保。雇员制下的基础养老金项目是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缴费实施的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符合责任主体多元化,在此政府必须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承担起养老保障责任。

其次,作为补充层次,为雇员分别建立各种形式的年金养老金,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在雇员制下,社会养老保险的理想模式包括为雇员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年金养老金。不同于基础养老金计划,年金养老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创立,或是集体谈判决定,政府很少参与该计划的设立和管理。但是,有些国家的政府通过立法,强制雇主为雇员建立年金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它的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水平,缓解未来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最后,作为补充层次,在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它是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的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政府通过政策优惠鼓励个人建立储蓄计划,为退休生活积累更多的资金。一方面可以向个人提供补充收入保障,弥补国家举办的养老保险计划的不足;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经济发展积累更多的资金。

(一)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宽。农村人口和非正规就业人口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除农村之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在国有集体企业,相当多的三资企业和多数个体私营企业都没有参加,即便国家公务员和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没有参加。根据对《中国统计年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分析,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只能覆盖全国总人口约30%的城镇人口的60%,即全国总人口的18%,而世界各类公共计划覆盖的平均水平约为30%。可见,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依然存在缺陷。

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条块分割、不统一。这主要表现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组织养老保险并存,并且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缴费率以及支付标准存在差异。

首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独立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事业组织养老保险独立于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性、广覆盖目标相矛盾,不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离退休后的收入远高于企业退休后的收入,社会风气影响太差,违反了社会保障公平性,并造成财政沉重负担,纳税人的钱被用于这种开支,是对资源的浪费,且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较大,容易形成社会矛盾爆发的焦点。

其次,农村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特殊性倾向。在社会转型初期存在着大量特殊的弱势群体,包括失地农民、农民工、城镇中的非正式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基本上很多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关心不够。

3、企业年金和储蓄性养老金发展不足。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大力发展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资源消耗性的企业发展,注定维持不了多久,大部分中国人未富先老,财富“到金字塔式”的集中在客观上,还是形成了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老年人的退休后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好像忽视了,便利、保健措施不够。

(二)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想模式的制约因素分析

1、国家养老保障责任不明确。对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缺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拥有大量农业人口,而且在转型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他们是国家发展和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政府对他们的社会保障负有主要责任。老年风险是他们遇到的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之一。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为农民和灵活就业者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主要表现。许多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国家完全有能力帮助他们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预防老年收入风险。

2、企业尽可能的推卸养老保险责任,拒缴、拖欠和逃避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困难。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在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过高。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10%的世界平均缴费水平,甚至高于20%的国际警界线。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我国的高缴费率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过高的收缴率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

3、部门利益阻隔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这主要表现在地区利益保护使得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难以提高,以及个别行业养老保险难以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之中。统筹层次越高,社会养老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理想的社会养老保险应该实行全国统筹。但是,现实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待遇支付不尽相同,地方社会养老保险利益阻碍了统筹层次的提高。另外,个别行业利益也是阻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障碍。较为典型的是我国公务员和事业组织养老保险制度一直独立于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单独运行。

4、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落后,缺乏法律保障,不去研究完美的社会保障机制。国家立法滞后,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退休待遇分三六九等的社会保障制度,怎么能跟上现在这个时代。

(三)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理想模式的实现途径

1、国家立法改革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建立基于国家财政和个人缴费的基础养老金计划。建立基础养老金全民覆盖,依据统一模式,实现制度的统一。

2、国家立法降低缴费水平,刺激企业积极参保。

3、国家立法推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纳入与企业职工相统一的基础养老金计划。回归人性公平,结束社会保障的黑暗时代。以美国为例,1920年,美国建立了独立于私人部门的公务员退休计划,其与目前我国的公务员退休计划类似。1983年,为了扩大社会保障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维持其在财务上的持续性;同时,适应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社会保障多支柱趋势,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新雇员参加社会保障养老金计划,改革公共部门的养老金计划,实现了社会养老金计划的并轨和统一。

4、大力发展年金养老金计划和自愿储蓄性养老金计划。这要基于企业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政府应立法关闭资源消耗性的企业发展,应鼓励企业技术性的发展,使优秀企业成长;应加强对绝对富人的税收,平缓财富“到金字塔式”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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