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_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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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由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公司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台帐,确保数量准确、去向清晰。
3、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销售部门应当查验购买单位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且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销售部门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购买时间。销售台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年。
4、销售或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在销售、购买后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其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等,确保运输安全。通过内河、海洋、铁路、航空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水路、海洋、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运输。
6、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和被盗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减少事故损失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