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劳人薪〔1985〕19号_概要[推荐]_1985年工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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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

劳人薪〔 1985〕 19号 现将《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 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对实施改革方案的 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3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事业单位;(5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 备事业单位;(6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

至于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其中 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属于企业单位的则不 能列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又挂企业“两块牌子”的单位, 必须明确单位的性质。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 要严格执行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 不能执行企业的工 资、奖金制度, 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 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机构改革时,由国务院部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全国性的专 业公司,例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中国石油化 学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以及各 专业银行省分行和省保险分公司及其以上领导机构,虽属企业性质, 但这次工资改革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地区性专业公司的,哪些应实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哪些应按企业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 工资制度的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 述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均自行解决。

(四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各类专业公司;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如电力、邮电、铁路、民航、航 运、海运、港务等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工交、农林、建筑、财贸等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都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 范围。

二、职务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套改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1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 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加上副食品价格补 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及按中办发〔 1983〕 39号文 件和中办发〔 1984〕 21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领导干部职务补贴,但不 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自行改 变工资标准增加的部分(下同。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六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 为行政20级70元, 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 后,其现行工资为80元。新定副处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65元, 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05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副处长

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 即应套入105元, 其中职务工 资为65元。】

【例如,省级机关某局长, 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9级78元,根据 中办发〔 1984〕2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后,其现行标准工资额应 为16级109.4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19.4元。新定局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 120元, 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60元。该局长现行工资低于所 任局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 即应套入160元, 其中 职务工资为120元。】

(2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 和的, 可以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对本人现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人员, 如何套级问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减少矛盾和就近套级的原则确定。

【例如,省级机关某处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5级122.8元, 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 其现行工资 为132.8元,高于所任处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1 22元,即就近套入处长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140元, 其中职务工资为100元。】

(3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于112元(加副食品 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 的人员, 一九八 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 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 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 还可以高套一级。对于现行标准工资额为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 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 的人员, 只能套入基础 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31元的标准。

【例如,省级机关某科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1级62元, 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 其现行工资为72元。新定科员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24元, 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 64元。该科员现行工资高于所任科员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 之和, 即就近套入科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76元。本人 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 表现又较好, 由于套级后只增加工 资4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42元, 加上基础工资后为82元。】

【例如, 国家机关某工程技术人员, 现行标准工资为技术10级83元(根据国发〔 1982〕 140号文件规定升两级后的工资额,加副食 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 其现行工资为93元, 即

就近套入新定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97元。由于套级后只增加工资4元,不足一个新级差,本人系一九八二 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 其职务工资为65元,加上基础工资后为105元。】

(4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等级工资加基 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例如, 省级机关某副处长, 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3级153.9元, 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 其现行工资 为163.9元。新定副处长最高职务工资为110元,加基础工资 40元后为150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高于新定副处长职务最高等 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照发原工资163.9元。】

(5按上述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以及照发原工 资的工作人员,均可按照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6根据国发〔 1979〕 18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 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 的军队转业干部, 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 以及现工资 高于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其他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 革, 按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套改。现工资高出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 资标准的部分, 从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后增加的工资(不 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7带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 员,按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

(8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3〕 68号、7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 发〔 1984〕 77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实行浮动工资 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部分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较多的(含工 龄津贴, 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 , 分两年发给。正副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 正 副司局(厅长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正副部长、正副省长增加工 资超过50元的,一九八五年只分别增加20元、30元、50元, 超过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中小学校的同类人员从一九八 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参加了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六 年六月三十日前离休、退休的,其增加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从 离、退休之下一个月起计入发放离、退休费的基数。

对专业技术人员,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例如,高等学校副教 授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教授增加工资超过30元 的,其超过部分也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三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 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四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国家机关部总工程师的新定最高一级职务工资,均设有三个工资标 准, 其中较高的两个工资标准, 这次工资改革只适用于本人现行工资 接近这两个工资标准的人员。例如, 教授的一级职务工资有315元、260元、215元三个工资标准,其中315元、260元两个工 资标准(加基础工资后为355元、300元,只适用于现有工资 接近这两个标准的一、二级教授。今后,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有突出 贡献的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 指定的部门批准, 方可使用这两个工资标准。对其他行政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最高一级职务工资设有两个或三个工资标准的, 亦按此办法 执行。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原来已批准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 相应实职的工作人员, 均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原享 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党政机关各级委员会的常委、委员,也应按其现在担任的 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同行政人员一样,按职务确定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技术称号不同工资挂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尽快研究制 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 额等,经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由 于这项工作比较复杂,各部门的条件也不一样,可以有先有后,条件 成熟的先搞,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一哄而起。凡一九八六 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 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 并按规 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专业技术人员在未明确职务前, 可暂按本 人现行工资就近套级,作为一种过渡办法。

四、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

(一 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 时开始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 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后 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 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二)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 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 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起按 一年计发。但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 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 作年限。

五、工人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均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 六类工资区在87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 后为97元)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 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虽属一九 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在尚未定级的工人,只能按新规定的 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不能高套一级。

(二)工人现行工资额高于所任岗位(技术)最高等级工资加基 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三)对套级的和照发原工资的,均可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六、地区工资问题

(一)全国统一以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为100%,按照各类工资区现行地区工资的差别,计算出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 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 准。具体计算办法,另行规定下达。

(二)在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时,现在有粮(煤)补贴 的地区,应将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抵消原有的粮(煤)补贴。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七、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人员,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作调动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 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

工资。对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工作人员,应适当 减发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 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分 别为:初中毕业生4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46元,大学专科毕业 生5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六类工资 区初中毕业生一般按办事员的最低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52元 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 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 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发 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 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发给。少数优秀的还 可以定较高的职务工资,比较差的可以定较低的职务工资。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 务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技工学校毕 业生、学徒工和熟练工的转正定级工资见《改革方案》附表三。

九、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问题 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增加的工资(不含新增发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 津贴)中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予以保留,待今后增 加工资时再予以抵消。

十、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津贴、补贴的处理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未经中央、国务 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实行浮动工资和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国

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是从 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 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 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十一、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费补贴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均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 的改革。凡是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离休、退休的,可按国发 〔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 发给生活费补贴17元。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以后至这次工资制度改 革之前离休、退休的,也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从 办理离休、退休之下一个月起发给生活费补贴17元。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离休、退休时一律不再享受国发〔1985〕 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其离休、退休待遇,可按国家的现行规 定,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十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改革问题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中小学教师先采取套改新工资标准 的办法。即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 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 2元)的人员,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 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也可以高套一级,并发给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种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 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

(二)教育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办的幼儿园,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单位 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开始。

(三)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 的工资改革,应随同本企业的工资改革进行。

(四)教龄津贴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 师和幼儿教师。

十三、组织领导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不论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方所属单位,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部门(如铁路系统)以外,都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有关执行中的具体政策问题,一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中央所属单位的增资指标统一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中央、国务院各直属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分口 管理的办法实施。

十四、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方案》和本规

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 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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