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_外用工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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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公司所需用的原辅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及时供应,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搞好企业内外部的衔接,稳定连续生产的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和潜在供应商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供应部门为供应商主管部门,负责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财务、人事处等部门予以协助;

2、供应部门门负责人负责对业务人员提供的各个供应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落实,确定;

3、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第四条 资格预审,本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七方面的资格审查。

1、质量水平。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质量保证体系;

(3)样品质量;

(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2、交货能力:交货的及时性、扩大供货的弹性、样品的及时性、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3、价格水平:优惠程度、消化涨价的能力、成本下降空间。

4、技术能力: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后续研发能力、产品设计能力、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5、后援服务:零星订货保证、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6、人力资源:经营团队、员工素质。

7、现有合作状况:合同履约率、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合作年限、合作融洽关系。

第五条 选用

供应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合同中应有安全条款。

第六条 续用

供应部门对供应商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好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供应商给予续用,并造册建档,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淘汰。

第七条 管理措施

1、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3、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4、供应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5、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6、经常进行识别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风险,及时反馈给予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安全要求;公司还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承包商时,总经理主持,相关部门组织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培训资料及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等。合格承包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2)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承包商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4)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5)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6)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7)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

商的资质资料、表现评价、安全生产业绩等资料。

第四条.承包商的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安全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承包商。

第五条 开工前准备

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管理部门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和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向承包商发放厂区出入证。

(2)施工项目所在车间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3)管理部确认承包商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所需的安全培训要求;

(4)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5)安全管理部门、生产车间负责人监督承包商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

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1)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2)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5)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5、安全、技术交底

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车间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后,承包商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安全施工内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交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作业过程监督

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承包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车间、安全管理部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承包商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3、落实安全措施,承包单位员工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确定安全责任人,承包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主管部门、生产车间、安全管理部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5、规范作业许可管理。

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交叉作业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八条 加强监管

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场、使用、存放过程进行管理,进入公司前列出清单交门卫,待出门时核查,以符合安全要求;物资、设备和工具进

出厂区应有进入登记和出门证明;登记和出门证由生产管理部门办理,门卫负责监督检查。

生产管理部门为承包商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现场环境卫生,使其符合现场文明要求。

安全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九条 违章处罚,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对在本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2)停工整顿;

(3)取消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必要时应要求承包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包括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交至财务处。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罚单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时,由财务处门将安全保证金的余额返还承包商。

第十条 承包商事故的管理,承包商发生事故,安全管理部门需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配合做好善后处置。要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对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对承包商进行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安全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名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

项目完成后,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进行验收和评价。检查发现需承包商整改的工作,要通知承包商拿出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续用,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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