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安全检查制度_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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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制度
1、出租房应加强对承租人员登记,仔细查验其身份证。并对租赁性质及
外来人员数量、来源进行登记,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出租房屋户在签订出租合同前需向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中心报
告,之后才能够签订出租合同;
3、出租户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后需向乡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中心
申报,并存出租合同一份到中心;
4、对承租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出具《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5、申报时需与乡管理中心签订管理责任书。
江南村暂住人口和
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2009年3月11日
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
1、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防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社会治安。
2、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设施的维护,杜绝事故隐患。
3、建立定期进行出租房屋排查、检查制度
4、出租户如对承租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有隐瞒、包庇行为,派出所将按法
律规定对其处罚。
5、房屋出租户在与承租人解约前需向管理中心汇报
江南村暂住人口和
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2009年3月6日
《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安全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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