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自检及验收制度_施工自检和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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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自检、自验、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把工程质量关,消除各种质量隐患,使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规定项目施工质量自检、自验、验收的组织、资料建立与保存,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落实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工程项目自检、自验的全面工作,验收工作则由各专业监理组织进行。
第二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自检,自验组织机构,项目部质量自检、自验负责人由项目总工担任,其主要成员为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员以及各施工班组长。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各项目施工人员针对各专业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
第三条 项目部要自觉接收公司监察部门的监察,并对其检查处罚认真落实。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根据本工程状况制定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标准、程序
第一条 自检、自验、验收的项目和标准采用现行《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满足业主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
第二条 自检以工序为单位,每道工序的自检由负责该道工序的施工班组长负责主持,经检测、试验合格后,在现场填写《项目工序自检交接表》,经施工班组长、专业负责人、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总工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资料交专业负责人存档。
自验以工程阶段为单位,针对每一阶段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主持,项目部针对该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上报监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各专业监理验收合格后,在质量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完成该阶段的工程质量自检、自验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总工在自检资料上签字,即认为该工序合格,对于下道工序在施工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总工要予以注明。现场工长没有等到总工的签字不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应严格按总工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一些简单工序交接,可以先通过口头通知,随后于次日前补充签字手续,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凡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未予签认的,施工班组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施工。
第四条 材料厂商确定,原材料采购,至少每批次根据出厂化验单及自检化验机构进行审批。各专业负责人对进场材料进行材料报验,由监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施工。
第四章责任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由监理单位或指挥部、集团公司会同设计、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报市质量监督机构。因此导致的补救措施费用或报废、返工费用全部由本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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