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_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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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8.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8.1本制度指进入公司区域内所有交通工具的管理要求。18.2本制度分别由门卫和安环部承担。门卫负责外单位和个人进入公司区域内交通工具的登记;安环部负责公司区域内交通安全的具体要求。

18.3管理组织

18.3.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公司确定公司办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18.3.2对车辆应根据《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一)和本制度实施管理。

18.3.3根据公司现有实际情况。厂区分别设定自由路.限制路、管制路。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须经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其中限制路.管制路用标牌明示.18.4交通线路

18.4.1厂区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18.4.2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阻碍交通作业。凡是因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也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占用。

18.4.3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路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垮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18.4.4履带车未经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路面上行驶。18.5车辆

18.5.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18.5.2厂区内小型机动车(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给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18.5.3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大修,确保机动车辆的车况良好,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18.5.4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要按本制度5和1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8.6车辆驾驶

18.6.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8.6.2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

驶。

18.6.3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18.6.4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18.7车辆装载

18.7.1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a.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b.装载散装、粉装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c.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6中有关规定进行。

d.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18.8非机动车、行人

18.8.l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非机动车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进入生产区。

18.8.2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不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18.8.3生产区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非生产区车棚内。

18.8.4厂区内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注意车辆安全。18.8.5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18.8.6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18.9在实施本制度过程中,还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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