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_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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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道德品质好、专业水平高、年龄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用工计划及招聘管理办法
2.1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补员、岗位调整和面向职工子女、社会招聘人才的基本程序、方法和规定要求。
2.2 计划使用、招聘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2.3招聘申请
2.3.1 全厂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和人事调整是确定岗位招聘的基本依据,各车间、科室用人应严格控制在编制范围内。2.3.2 对于出现空缺的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原则上首先在本厂内部进行公开招聘,如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再进行社会招聘。
2.3.3 各单位在需要补员时,由该单位负责人提出“补员(增编)申请”,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应聘条件。
2.3.4 各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统一由单位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厂长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编制具体招聘计划,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招聘。
2.4 内部招聘
2.4.1 内部招聘是指在。。现有员工中进行招聘、筛选。2.4.2 综合办公室负责内部招聘的发布和对应聘人员的初选、统计和汇总,同时综合办联合政工科、工会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其内容包括专业技能水平审查、工作经验审查、员工以往诚信帐户成绩审查及奖惩记录审查等。
2.4.3 在综合办公室组织下对初选人员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结束后,综合办公室将考核试题、答案及应聘人员试卷、得分或其他考核记录进行公布,同时根据排名将入选人员名单移交至综合办公室。
2.4.4 经考核确定合格者,由综合办公室确定入选人,同时将其资格审查表、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及考核成绩汇总递交给厂长,由厂长负责批准。
2.4.5 综合办公室在征得应聘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该员工的人事调动手续,进行岗位调动。
2.4.6 被录用人员上岗前需先进行岗前培训。2.5 外部招聘人员的筛选及录用
2.5.1 当人员数量少于定员人数而影响生产或相关岗位出现空缺从厂内找不到符合要求的员工补充岗位空缺时,应进行外部招聘来补充所需人员。外部招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5.2 综合办公室将批准的“补员(增编)申请”进行分类,制定招聘方案,撰写招聘简章并发布招聘信息。
2.5.3 招聘简章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素质要求、报名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
2.5.4 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应聘人员表现进行相应的打分。
2.5.5 综合办公室应对收集的应聘人员信息进行分类,依据所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并将初选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2.5.6 综合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学历及技术等级、工作经验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排名,以确定录取人员。
2.5.7人员录取结果确定后,由综合办公室将录取人员名单及个人信息进行汇总,由厂长批准后,报送公司人劳部进行审核批准。
2.5.8 公司人劳部批准相关人员录用后,由综合办公室确定的上岗时间,通知员工报到。
2.5.9 被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综合办公室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2.5.10 新录用人员应到综合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
2.5.11 新进员工入厂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再根据各单位用工申请计划,进行分配。新员工分配结果确定后,新员工持工作调令到相关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将岗前培训考核结果送达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储备管理办法
3.1 人才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一支德才兼备、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富有创造性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即能适应我厂当前人员配置与调整的需要,又能满足选煤厂中长期发展对管理、技术人才的需求。
3.2 人才管理工作应本着尊重人才、大胆培养、唯才是举、量才使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竞争择优。
3.3 人才的条件与资格
3.3.1 品行端正,思想解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3.2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有运用相关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3.3 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管理、协调、交流、表达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
3.3.4 精力充沛,身体健康。3.4 业务素质
3.4.1 在现任岗位上能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员工公认,业绩突出。
3.4.2 知识面宽,适应性强,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3.4.3 善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能够适应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本职工作的新要求。
3.4.4 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及以上技能资格,以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5 培养
3.5.1 人才的培养工作是人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通过“组织培训”与“工作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加速对各类人才培养工作,杜绝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
3.5.2 “组织培训”是指:每年都应组织人才参加一定的以基础知识、岗位(专业)技能、管理思维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项目,如:针对个性的补缺性培训,提升素质的综合性培训,以及轮岗锻炼。做到素质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补缺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岗位实践锻炼相结合。
3.5.3 “工作激励”是指为核心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各类人才的成长过程,使其担负起挑战性或竟争性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学习、磨练,并适时给予肯和激励,使各类人才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聪明才智,促动他们在思想上、言行上逐渐成熟。
3.6 动态管理 3.6.1 各类人才实行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动态管理,使人才联合体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3.6.2 各单位在做好各类人才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对人才进行调整充实。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人才管理名单:
3.6.2.1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问题。3.6.2.2 工作业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3.6.2.3 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3.6.2.4 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3.6.2.5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3.6.2.6 年龄偏大。3.7 任用
3.7.1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公开竞争上岗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专业人才。
3.7.2 选拔、任用各类管理人员,原则上从优秀人才中产生。厂内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不受此条限制。
3.7.3 在选拔、任用时要唯才是举,兼顾德行,杜绝论资排辈,避免求全责备,只要基本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应大胆使用。
第四章 员工调配管理办法
4.1 本办法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员工调配工作的管理,优化人员配置,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员工的流动调配管理。
4.2 职工调配的原则
4.2.1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保证重点,服务生产。4.2.2 注重发挥职工的专长,尽量做到人与事相配合,使得人尽其才。4.2.3 对各单位科学合理定岗定编,严格按照定编定员要求调配人员,实行有计划的调配。达到编制或超编单位一律不再进人;确因工作需要调入的,经厂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入。
4.3 调配管理细则
4.3.1 外部调入的正式职工,原则上应是生产、工作所急需的工种或管理技术人员,经公司人劳部办理调动手续后方可调入我厂。
4.3.2 职工要求调出本厂的,应先经本单位同意,报综合办并经厂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出具调动通知,到各有关部门清理手续后办理调出手续。
4.3.3 职工内部调动时,应先填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经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分别签字同意后报综合办,由综合办汇总报厂领导统一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内部调动原则上每月31日办理一次(经厂研究属生产急需的人员或成建制内部调动除外)。
4.3.4 职工内部调动时,生产一线职工不得向后勤管理岗位流动;特殊工种人员不得随意流动;如因病或工伤等原因确实不适合原工种者,经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4.3.5 对于公司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由厂根据生产需要统一分配,对于不服从分配的人员,选煤厂将退回公司。
4.3.6 试用期未满或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或受处分期间的职工不得办理内部调动。组织调动或成建制调动时,经厂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不受此条件的限制。
4.4 调动期间的工资待遇
4.4.1 厂外调入人员执行试用期,具体期限以公司所下调令为准,调令没有明确的,按照集团公司内部调入的3个月、外部调入的6个月执行试用期。试用期间是管理人员的工资按所从事岗位工资降一岗执行,在专业不对口的情况下,技术人员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工人的按同岗位同用工性质的90%执行。
4.4.2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其待遇转为相应档次执行。4.4.3 职工内部调动时,执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组织调动或成建制调动除外),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外部调入职工执行。
4.5 其它规定
4.5.1 调动的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职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5.2 各单位需要充实人员时,要提前以书面材料提出用人计划及标准报劳资科,经厂领导研究同意后统一解决。第五章 员工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5.1 制定目的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5.2 适用范围
生产运转(检修)岗位人员(以下称运转岗位人员);车间副主任(科室副科长)及以上人员(以下称中层管理人员)。副厂长及以上人员由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考核管理。20.2 权责单位
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5.3 管理单位
综合办公室为本办法管理单位。5.4 考核机构
5.4.1 厂考评委员会由厂领导组成。5.4.2 部门考评小组由部门主管组成。5.5 考核权责
5.5.1 运转岗位人员,由所在班组和车间直接进行考核。5.5.2 中层管理人员由厂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各项考核结果经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5.5.3 科室一般管理人员参照本科室绩效结果执行。5.6 考核规定 5.6.1考核内容
5.6.1.1 运转岗位人员,按照SQ卡规定的内容分项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艺控制、现场卫生、劳动纪律等;检修岗位人员根据检修内容和影响时间进行考核。
5.6.1.2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生产经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企业文化建设目标、员工素质提升目标等切块目标。
5.6.2考核办法
5.6.2.1 考核以月度考核的频次进行。
5.6.2.2 运转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经厂批准的办法和上述主要考核内容,对所有运转岗位员工进行工作绩效日考核,月底进行汇总公布,作为计算每人工资的依据;
5.6.2.3 中层管理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上述切块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与中层管理人员收入挂钩。
5.6.2.4 每月由相关部门提供经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报综合办公室,作为计算中层管理人员工资的依据。
5.6.3 考核结果反馈与绩效沟通
5.6.3.1 运转岗位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由车间、班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才能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车间、班组要建立定期进行绩效沟通面谈的制度,原则上每半年需进行一次绩效沟通面谈,帮助员工查找绩效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利员工绩效的发展和提升。
5.6.3.2 中层管理人员:每月由相关管理部门对切块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扣分原因详细告知被考核人。
5.6.3.3 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中层管理人员绩效沟通及面谈活动,由分管厂领导分别对下属进行绩效面谈,帮助中层管理人员查找绩效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利其绩效的发展和提升。
5.7 附则
本办法运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六章 员工管理规定
6.1 为了加强员工管理,促使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发展的人企关系,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条款,制定本办法。
6.2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厂全体员工的管理。6.3 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6.3.1 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全部时间与精力亲自来完成厂指派的任务,履行所在岗位的全部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6.3.2 员工须同意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绩效评估结果等,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薪酬考核制度合理升降工资和奖金水平。
6.3.3 员工须认可并执行厂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同意岗变薪变,薪随岗变,薪随职变。
6.3.4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工作规范,遵守公司及厂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公有财产,未经允许不得领外人进入厂房,6.3.5 员工应根据要求参加厂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
6.3.6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厂可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4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6.4.1 内部劳动力市场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副厂长
成员:各车间、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综合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6.4.2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范围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必须是我厂在册职工(含劳务工)。各单位安排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要做好进入劳动力市场职工的思想工作。
6.4.3各单位安排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6.4.3.1 经本单位公开考核成绩排在末尾,或通过竞争未上岗的职工,各单位可出具证明说清原因将该职工交到劳动力市场待岗。
6.4.3.2 各单位进行考核或竞争上岗应提前3天向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政工和工会提出书面请示(厂统一安排的考核或竞争上岗除外),由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政工和工会派人对各单位组织的考核或竞争上岗进行监督,以利于公开、公正。
6.4.3.3 违犯劳动纪律、违章作业、不服从厂(车间)工作安排的职工,各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将该职工交到劳动力市场待岗。
6.4.3.4 违法乱纪的职工是正式工的进入劳动力市场待岗,是劳务工的将不予再用工。
6.4.3.5 厂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提前对职工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的同意,再通过公开考核的办法安排富裕职工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待岗。
6.4.3.6 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待岗后,应填写《内部劳动力市场职工待岗登记表》(见附表一)。
6.5 进入劳动力市场职工的管理
6.5.1 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要服从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由劳动力市场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勤,如职工在劳动力市场待岗期间违犯劳动纪律,是正式工的按厂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是劳务工的将不予再用工。
6.5.2 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后,领取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5元/天发放。
6.5.3 劳动力市场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组织待岗的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就业指导、思想教育等活动。
6.5.4 在劳动力市场待岗的职工必须参与厂内组织的一些临时性工作,厂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支付一定的报酬。
6.5.5 劳务工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待岗超过两个月未能竞争上岗的,厂将不予再用工。
6.5.6 各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应优先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待岗的人员中招聘,竞聘上岗人员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所订办法执行。第七章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7.1 为了规范考勤管理,促进员工遵章守纪,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7.2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7.3 假期管理
7.3.1 事假。有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写请假条请假,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事先亲自请假的,必须打电话请假或于当日委托亲友到厂请假,假期满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无特殊原因一次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5天的,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予以解除合同。
7.3.2 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假治疗的,需持永煤总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不能提前亲自请假的,必须打电话告诉车间(科室)负责人并且于病休当日委托亲友凭总医院病休证明到厂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否则视为旷工。
非住院情况下,如无特殊原因,请病假时间一次不得超过5天。需要住院或外出治疗延长病假时间的,需持总医院住院证明或外出治疗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如无特殊原因每月请病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天,全年请病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否则视为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厂有权调换其工作岗位。
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厂考勤管理部门对员工病假手续有调查权,发现伪造病假手续的按照旷工论处。
7.3.3 工伤假。因工负伤按工伤假考勤,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期间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3.4 婚假。员工结婚持结婚证明,享受婚假3天,晚婚(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可享受10天婚假。
7.3.5 丧假。员工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休丧假3天。7.3.6 产假。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工怀孕流产的,持总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7.3.7 年休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天数规定为: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3.7.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3.7.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7.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3.8 探亲假。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7.3.8.1 凡属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法定公休日团聚,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7.3.8.2 新分配毕业生在见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新调入员工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离婚、丧偶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的探父母待遇。
7.3.8.3 享受探亲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领取证书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7.3.8.4 探亲假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7.4 假期审批权限:各科室(车间)负责人≤2天,分管厂领导3-10天,厂长10天以上。
7.5 请假审批流程:填写请假条(一式二份)→车间(科室)签署意见→综合办审核→厂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备案。
7.6 员工休假结束或提前上班要及时到综合办登记销假,提前上班如不及时销假,以请假条登记假期结束日期记录考勤。
7.7 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带薪假期按照20元/天计发假期工资,各种假期期间均不计发奖金。
7.8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工资基数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7.9 新调入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参考出勤的起始时间,按调入本单位起计算。
7.10 外派员工配偶在我单位工作的,探亲及赴外服务休假办法和待遇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11 本规定中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和厂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7.12 本规定下发后应及时在厂公开栏公示,各单位及时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员工在传达记录上签字。
7.1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及修改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