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保障制度(定稿)_职业保障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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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保障制度汇编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制定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党组织所属全体党员。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党组织会议议决事项;

(四)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党组织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六)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七)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八)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九)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十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三)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四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组织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的情况。

第六条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条 通报的具体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第一条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党员、社区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及党内情况的制度。坚持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及党的下级组织参与党内事务,表达意愿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条 情况反映的主要内容:党员个人向党组织的思想汇报,党员个人和社区党组织对党内情况的反映(包括党内思想倾向、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党内作风等方面情况),党外人士和群众对党员干部、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及要求。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受反映者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党组织汇报,不能截留,确保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能报喜藏忧,特别是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第四条 情况反映可以采取个别汇报、书面、电话反映等形式。第五条 情况反映一般应逐级进行,实行逐级负责制。

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科学正确的决策是保证党的事为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重大决策要广开言路,多方征求意见,充分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避免造成决策失误。

第二条 重大决策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事项,事关本社区全局性、政策性的事项,社区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处理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第三条 征求意见的方式:集体讨论,个别征求意见、决策预告、决策内容通报等。

第四条 对与社区群众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确保社区重大事务论证更加充分和决策更加科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事务听证咨询议题由社区党组织研究确定。

第三条 听证员的确定要根据普遍性、相关性、回避性的原则,按照议题利益相关程度以及对议题的知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听证人数一般按所在党组织党员总数三分之一确定。

第四条 议题要在召开听证咨询会前7日预告给听证员,让其提前思考,深入调研,走访党员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对不涉及党内机密的党内事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在举行听证会前7日要向党员群众公告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参加方式、参加范围等事宜,便于党员群众参加听证咨询。

第五条 各听证员负责向下走访、收集其所联系党员及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举行听证会的党组织还应听取辖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听证咨询会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咨询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咨询会场守则,告知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员介绍调研走访所收集到的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本人综合意见;

(三)党组织汇总听证对象意见,提出初步决议方案,提交听证对象讨论、表决通过。听证咨询会所形成的听证报告及决策建议需报上级党委审核备案;

(四)主持人作总结发言,听证对象审阅听证笔录后签名,听证咨询会结束。

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第一条 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将德、能、勤、绩、廉、学等项评议内容适当量化,分项设定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领导小组成员与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条 开展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特别是对工作成效进行评议,重点是: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情况。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工作的情况。

(三)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严守法律和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工作情况或多数党员认为有必要评议的情况。

第三条 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

(一)征求意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由上一级党组织听取党员(党代表)对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建议和意见。

(二)述职测评。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向全体党员(党代表)报告工作,班子成员对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之后,在全体党员(党代表)中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特别是工作成效进行民主测评。

(三)座谈评议。召开由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议意见。对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和座谈评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形成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结果设定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反馈。

(五)制定整改措施。根据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次评议的述职内容。整改措施要向党员群众公布。

(六)评议结果运用。评议结果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要把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结果作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议结果为“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将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开展,将根据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实际,开展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初或者年底。评议工作由本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开展评议前一周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评议会议并指导工作,评议工作可结合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一并进行。

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街道社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目录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报经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凡组织关系在社区所属党组织的党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社区党组织申请公开非例行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

第二条 党员申请公开非例行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的,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的事项后,向党组织递交申请。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在收到党员申请书后,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提供情况告知、文件阅读等相关服务。对申请的事项能否公开难以当场确认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四条 不属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按照下列情况当场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将申请的事项及办理的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因;能够确定该事项信息受理部门的,应告知联系途径和方式;

(三)所申请公开的相关党内事项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答复;所申请公开事项信息的内容描述不确切的,应当告知更改,经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街道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社区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督查。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党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监督检查落实《二道区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

(二)对党务公开形式的督查。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党务公开栏、互联网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三)对党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规定了党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

(四)对党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监督是否实行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五)对党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监督检查党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第三条 监督检查办法

(一)党务公开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进行。各街道党务公开办公室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研、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设立党务公开督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对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不力或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将严肃追究责任。

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各街道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开展。各街道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根据情况可以和当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进行。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上级党委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的情况;

(二)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的情况;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的情况;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的情况;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的情况;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第五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四)现场察看党务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

(六)对照《社区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公开。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社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其内容由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实际和群众意见建议提出,党组织书记负责把关,由社区党组织集体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条 社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归档范围。凡是上级党组织的公文、会议资料、来函等工作性资料,以及社区党组织在党务公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图表、图片、会议材料、信函等相关资料,以及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和办理落实反馈情况等。

第二条 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四)归档的文件和材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第三条 归档材料的管理

(一)归档材料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专管人员应及时对归档材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三)党务公开档案保管时限为长期。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制度

第一条 收集形式:

(一)设立党务公开征求意见箱;

(二)召开座谈会;

(三)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

第二条 意见处理。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受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对于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求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作出解释。

第三条 意见反馈。社区党组织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公开或答复,并尽可能进一步听取意见。反馈给个人的,要填写《党务公开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反馈单》,送达反映人签收。

第四条 登记归档。对于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反馈情况要认真登记,详细填写《党务公开群众意见登记簿》、《党务公开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登记册》。

第五条 执行纪律。严禁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将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员。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党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和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党务公开全局工作统一部署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限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4、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6、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追究。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第五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各级党组织与社区群众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党务信息传递更加准确、全面、及时、有效。

第二条 社区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为党组织书记。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党务公开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代表社区组织或工作部门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党务公开信息,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

第四条 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党组织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有关区域内或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的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党工委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方式包括发布会、通报会、党务公开监督员座谈会、答记者问、接受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的方式,通报党务工作的重大情况;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或按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临时性新闻发布。

第七条 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严肃新闻发言人工作纪律。常规性信息定期按时发布,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发布,不得隐瞒或拖延。涉及重大问题的信息由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各社区不得随意发布。

第九条 要结合各自总体工作安排,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制订新闻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及时提出新闻处置方案或建议,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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