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_山东纺织行业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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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纺织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纺织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我省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织纺精炼工、其他纤维预处理人员、细纱工、织布工、纺织针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雕刻制版工、印染工艺检验工、缝纫品整型工、无纺布制造工、化纤纺丝精密组件工、简并摇工、制丝工、缫丝工、整经工、浆纱工、穿经工、纬编工、经编工、横机工、坯布检验处理工、印染烧毛工、煮练漂工、印染洗涤工、印染烘干工、印染丝光工、印染定型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成品定等装潢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工艺染织制作工、服装CAD。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纺织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对社会通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对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各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聘任并兑现职务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纺织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纺织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纺织行业技术工种岗位l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或自愿参加纺织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受理。

(二)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者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4、纺织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纺织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已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并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已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并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满3年的,经高级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参加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800学时(理论320、技能培训480)。按省纺织工业办公室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教材进行培训。培训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纺织行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向山东省纺织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填写《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名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按照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第三条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或新招用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先组织上岗培训,达到本行业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纺织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8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80号)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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