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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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教师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员伤亡的,对该授课教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报教育局核准;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局报司法机关给予处理,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2、班主任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室隐患不排查,不报告,造成相关事故的,追究该班主任和检查人员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3、检查小组检查出隐患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落实人不落实,麻痹大意,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办理人直接责任和班主任连带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5、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相关人不听从学校指挥,撤离职守,不顾学生安全的,由教育局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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