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_督导评估工作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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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我校督导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遵照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将自评和全面评估作为推进工作、发展特色、完善自我的有利契机,特制定该制度如下:
一、以学校自评为基础,推进评估工作。学校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自评工作计划,建立对教研组、教师、学生的评价体系。坚持把学校的日常工作有机地纳入到督导评估中来,并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及时上报督评工作领导小组。
二、积极引导,推进自我完善。在指导自评工作中,校督评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自评工作的程序、软件材料的准备到自评报告的撰写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帮助评出成绩、评出干劲、评出方向,使自评成为再学习、再认识、再调整的过程。每年的自评结果,综合得分及自评等级均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要改变学校“应督”的、被动的和那种对督导评估不认真的应付态度,指导和帮助学校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合本校特点的工作机制,把督评作为激发师生员工活力、挖掘潜力、改进自我、教育自我和激励自我的过程。通过对教职工到领导班子的评估,及时总结和保持优势,找准薄弱环节,实现自我诊断、自我监控、自我调节,形成良性的动态发展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督导职能作用。由学校校长任督评领导小组组长,主管督导工作校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参加督评,充分发挥督导职能作用。
四、突出重点,试行奖惩。评估内容主要侧重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师资队伍的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目标的完成情况;将评估结果与学校、校长、教师的评价结合起来,注重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综合评估达标的,分别对主管领导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实行否决。在教师评优、晋级、提干等方面按评估结果决定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