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2_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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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站应当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站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以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平德金佳苑住宅楼工程项目部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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