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_机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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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工作或 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 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 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 制等制度和规定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负责人、岗位 责任人的责任。第五条 服务对象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 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我局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纪 委负责,局纪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造成不 良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 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 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 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责任 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局属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或应由县局审 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四)不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五)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所属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 善处置的:(九)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其它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所、队、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岗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的,责令岗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科室负责人进行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科室及 其所属人员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 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责成 分管领导在班子会上作出检查: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 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 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它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和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纪检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 拒不执行纪检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的:(五)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追究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等行为,致使 尢法正常、正确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效能问题发生的。
第十一条 追究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的行政责任,由局纪委实施;追究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党委或局纪委实施。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 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机关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其它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处理。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局属单位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