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安全检查制度_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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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校舍检查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道路、围墙、锅炉房、配电房、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

1、校舍检查的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

学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总务处为校舍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校舍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2、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正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对一些年久失修的旧房要进行重点细致的检查;在风、汛、雪、雨季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校舍安全检查应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镇教委,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

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应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3、总务后勤部门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维修应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校舍维修应按实际情况分为小修、中修或大修。维修计划应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当地政论部门批准,当地城建部门参与技术指导。重大维修项目必须履行质监部门或有权部门参与的验收手续。特大维修应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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