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小学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_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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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小学2013—2014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校车使用范围
根据我校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为我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二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监利籍车辆,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且经有关部门同意,经过备案后,方可作为我校校车使用,如不能通过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装载学生上下学,一律举报相关部门。
校车使用许可经过批准后,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我校,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将相关信息函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且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除学童、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承载其他人。
第五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六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校车使用单位所有。
第七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第八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 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
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
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