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_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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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管理部、经理。
第二条 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班长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呈报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管理部。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七日内报到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的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五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 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
(七)因生产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