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船舶管理制度_渡口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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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渡运船舶限航制度

1、未经过特殊培训的船员不准驾驶客、渡船舶;

2、渡运船舶不准超载运输;

3、渡运船舶不准在封渡、禁航水位航行;

4、渡运船舶不准违反航行规则航行;

5、不准无证照人员驾驶船舶,不准持失效证书驾船;

6、渡运船舶不准冒雾、夜间、大风等恶劣天气航行;

7、不准逃避或拒绝海事及乡镇管船部门的检查;

8、不准有安全隐患或不适航船舶航行(如船体渗漏、舵效失灵、主机故障及其它机械设备存在的问题);

9、乡镇渡运渡口落实渡口“六定”工作(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10、不准证照不齐、救生、消防设备不齐的船舶航行。

**镇渡船船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水上安全工作自觉性,预防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对渡船船员进行经常性的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培训,使船员紧紧围绕“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2、对辖区内渡船船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水上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船员懂得安全预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组织开展对水上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认真貫彻执行国家、省、市、县、镇水上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等,严格按照“十不准”的规定执行。

**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1、渡运船舶必须服从乡镇管船办、所属村及联组的管理,每年按时与乡镇政府(管船办)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

2、渡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齐各种证照,配齐船员,始终保持船舶适航,并做到船名标识清楚。

3、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由当地航务海事部门办理证照,其船舶载重线、安全警示牌、乘客定额标示必须醒目、规范;

4、渔船、农自用船舶不得设渡载客,不准装载货物搞运输;不得损坏或移动航标或水上安全设施;严禁渔船、农自用船舶从事渡运;

5、渡运船舶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和洪水陡涨期等恶劣天气气候条件下冒险航行;

6、乡镇渡口、码头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签单发航工作由乡镇管船办负责;

7、乡镇管船办设置的签单发航点负责对本辖区渡口起航或途经本渡口停靠上、下旅客的船舶进行现场例检例查和签单发航;

8、风未签单的客渡船舶不得擅自起航或强制离泊,在渡口、码头拒绝例检例查和签单的客、渡船舶,管船员、签单员将按有关规对违法船舶进行处理。

**镇渡口安全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

1、管理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管理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由该管理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管理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管理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3、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审核批准的领导主要责任,管理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管理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工作过错的,由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4、由于管理人员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的领导负次要责任。

5、由于管理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6、管理人员因擅自孜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的工作过错,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渡口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镇党委每季度,政府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镇辖区内渡口

进行现场检查;半年、年终由主要领导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逢场天,节假日坚持到渡口进行巡查和监督,管船员、签单员必须坚持到渡口监管。

3、镇分管领导每半月、村干部每10天、社长每3天检查或了解一次渡运船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专职管船员每月进行现场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兼职管船员不得少于10天。

5、管船员每半月对辖区内渡口船舶证书证照、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一次,现场问题及时纠正。

6、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监、交通和海事机构。

**镇渡口船舶隐患整改跟踪制度

1、镇管船办镇党委、政府、管船办本身检查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或通报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建立隐患登记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落实整改责任人。

2、渡运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分限期整改和停航整改。凡属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到船舶航行安全的,一律停航整改,并由镇管船办负责监管。对船舶安全航行无重大影响的,可以限期整改。

3、在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整改责任人要向镇管船办报告,由镇管船办负责复查,并负责向查出隐患的单位或领导书面报告(或回复),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不论隐患大小一律停航;涉及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镇管船办要及时向安监、交通、海事机构报告并申请复查。

4、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渡运船舶,要及时通报到船主所在的村社,或在联组成员中通报,发动全员参与监督,督促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5、镇管船办每月对本辖区的渡运船舶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月镇党委、政府会议上通报。

6、对重大、处理棘手的安全隐患,镇党委、政府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落实跟踪整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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