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维稳分流办理工作制度_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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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信访维稳分流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阳东县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规范分流办理,根据中央综治委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流办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分流办理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梳理、直办、交办、督办、联办、统计和通报等环节。

第四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总台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分析归纳,按县中心工作流程图、镇中心扇形图分流办理:

(一)对可作调解的案件交司法部门进行人民调解,对可由单个行政职能部门调解的案件由中心主任指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

(二)调解未成的由中心主任或综治委主任组织调解;

(三)再调解未成的由法庭(院)介入进行诉前调解;

(四)确实无法调解的则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庭(院)依法裁定、判决。

第五条 对上访人咨询或反映的一般性求决问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直接答复上访人,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第六条

中心有权将受理的信访案件分流指派给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根据程序发出交办通知书,实行全程监督。第七条

接到交办通知的单位和部门,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中心。

第八条 接到交办通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信件,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综治信访维稳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中心及来访来信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督查督办制度,对信件超出时限或不符合要求办理的,办信人员有责任提请承办单位复议、重办。

第十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案件办结后,要将原件、办结情况等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做好信件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做好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中央综治委的有关规定,以及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阳东县综治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制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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