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质量问题管理制度_质量问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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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目的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承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定义
3.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安装、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 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3.2.1.1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3.2.1.2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2.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3.2.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3.2.1.5 一次返工真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经济损失
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3.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3.2.3 记录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 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在当日进行事故分析,并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队)。分公司质检员对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4.2 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长应当日向分公司(或项目队)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队)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由项目部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4.3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分公司(或项目队)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同时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制定处理缺陷方案。
4.4 事故发生后10日内,项目部要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事故责任单位写出质量事故报告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项目部质
量管理部门两日内审核完,经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签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主管领导部门。
4.5 分包工程发生质量故故后,分包单位亦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时报告总包单位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4.6 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7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4.8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9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由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程序
5.1 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5.2 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施工技术部门审定签字,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5.3 重大质量事故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主持,质量管理部门和施工技术部门联合会同工程质监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5.4 需设计单位验算的项目,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
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6 处理规定
6.1 记录事故由项目施工队记录处理,但处理的技术措施应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会签。
6.2 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与设计有关的需有设计代表单位)审核后组织实施。
6.3 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由公司总工牵头、协助建设单位、现场质监站审查同意签证后实施。记录
7.1 普通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
7.2 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项目部检验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