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_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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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011年9月1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及因私请假等活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因公或因私外出的县处级干部,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休假、疗养、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离开地区境内的行为。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送子女入学、疗养等离开地区境内的行为,以及因身体原因需治病疗养,或因婚丧嫁娶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地区境内,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等行为。
第三条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由地委、行署分管领导和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批准;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副职外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批准;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地区人大工委机关、政协工委机关县处级干部外出,由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三)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外出,由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批准;县(市)人大、政协领导、检法两院主要领导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干部外出,由本县(市)委书记批准;县(市)党政副职领导外出,由本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县处级领导干部外出须填写《喀什地区县处级干部请销假登记表》,按照请假程序书面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其中外出5天以上的,地直单位县处级干部到地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县(市)委书记、县(市)长须向地委组织部报告,县(市)其他县处级干部报本县(市)委组织部备案。特别紧要事情需外出的,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或地委、行署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当事人到地委组织部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外出路线及外出时间需改变和延长的,要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请示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县处级干部应在假期结束后2日内销假。
第七条请销假制度履行情况将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等次评定及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形式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干部考核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条本制度由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