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核准制度_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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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二、责任人

农村经济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农林水利投资项目核准责任人为科长。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六)〘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32号)

四、核准权限

农林水利项目核准实行国家和省、州、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四级管理。州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范畴内的项目由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核准权限和标准按照湘政办[2005]36号文件执行。需要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此类项目,由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呈报上一级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五、核准条件

核准类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国家和省、州、县投资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湘西自治州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规定要求,同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州、县市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其它州直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转送农经科承办。

(二)农村经济科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三)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四)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及听证制度。

(五)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农村经济科提出科室意见,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呈报委主要领导签发。

(六)需要省发改委及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则形成上报省发改委审批报告,待上一级发改委批复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批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信息公开。

(七)农村经济科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须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工作制度,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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