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销假制度_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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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常委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常委、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常委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常委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常委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常委。常委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