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_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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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是由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的核心是耕地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冲破了集体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稳定的理论依据是其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一,农业是大田生产,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要求经营者的自主决策和执行的高度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正是实现这种经营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最适合的单元。第二,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分离,要求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对劳动的最终成果负责,只有在家庭经营层次上才能适应这种分离。第三,农业生产较少对大规模劳动协作的依赖,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整个过程,一个家庭成员大多可以胜任,大大减少了农业经营的管理成本。第四,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而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经营并非非此即彼。随着农业现代装备的广泛使用,家庭经营也完全可以实现规模化。美国的家庭农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业的家庭经营就具有合理性,就应该坚持长期稳定。而“耕地家庭经营是适应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传统提法,则是为取消和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埋下的理论伏笔。
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中心环节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置换
城市的本质是人口和非农业的大规模高度聚集。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必须走集中型的城市化道路。所谓集中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有一个较高的城市化率,60%不行,70%也不行,至少应达到80%以上;二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率先发展,大城市人口点城市人口较高比率;三是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辐射范围的都市密集区的形成与发展;四是城市的紧凑型空间布局,即在一定地域内布置较多企业,容纳较多的人口,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面临巨大增量需求与国家实行城市建设用地严格计划控制政策存在尖锐矛盾的背景下,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数量和空间的转换,既是满足城市建设用地增量需求,突破国家用地政策约束、减少地方违规风险的有效途径,又是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建设用地仅仅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流转,虽然也是一种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但仍然是在城市二元体制下的一种延伸,对城城乡整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少全面的长远的谋略。
五、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的核心问题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
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有两种情况,一是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提前)改造。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扩张,城市近郊农用土地被大规模占用,出现了一批城中村(准城中村)。城中村(准城中村)的存在与发展客观上为进城的农民工提供了租金低廉的住房,增加了村籍居民的收入,降低了城市化的初期成本。但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又成为城市脏乱差、黄赌毒的滋生地,社会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其更新改造被提上日程。二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随着人口的大量减少和乡镇企业向园区的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城市转。两种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都已成为社会冲突的高发区。前者直接表现为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后的土地升值收益分配问题,后者间接表现为相关农村居民如何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问题,也与土地的级差收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升值,乃至城市土地的升值(级差地租)是社会投资集中的结果,而与土地的使用者个人投资和努力没有关系。理论上城市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应归社会所有。城市政府代表社会掌控这笔土地收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品的供给,从而惠及全体市民,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虽被诟病为“土地财政”,但其实质是城市土地发挥社会再分配中介作用的表现。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对原住居民而言,既是其占用土地级差地租的变现,也是迅速改变其自身居住条件和经济地位的契机。对城中村(准城中村)居民因改造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某种社会、精神层面的补偿,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但也要防止因为高补偿而大幅度增加城市现代化建设成本,防止因拆迁暴富形成新“房主”和食利阶层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存在着政府、拆迁户、开发商和未来商品房购买者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形成了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的利益循环链。政府土地财政收入过多、拆迁户补偿标准过高、开发商利润过大,最终都将转嫁到房价上去;而房价过高又会造成生活成本上升、工资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城市活力下降。城中村(准城中村)拆迁不成,各方都是输家,而没有赢家;改造成功才能共赢。政府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又是各方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在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中居关键地位。变现城中村(准城中村)占地级差地租及其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分配,是对城市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考验。至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土地向城市的流转则要在统筹城乡发展层次上深化改革,构建新的机制。
六、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框架内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的根本性政策,而城市化则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总钥匙。统筹城乡发展不是城市向农村看齐,而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也不是简单的城市支援农村,而是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农村居民拥有进城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是已经进城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村人口平待享有市民权益,三是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城带乡的前提是城市带动农村发展能力的强大。我国农村相对不发达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城市的相对不发达,在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在当代,农村在实现自我循环、独立发展是不可能的,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融为一体。以往备受推崇的“农村城市化”仍然囿于城乡分割的发展思路之中,逻辑上不通,实践也不可行。因为农村既然已经城市化,就不再是农村,而是城市。“农村城市化”的正确表述应是农村现代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要定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而减少农民的根本途径是让农民进城,是实现城市化。只是减少农民,留下来的农民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一个庞大的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农民工群体意味着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形成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体制这将成为城市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两种土地制度的低成本对接和整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向城市流转的改革方向是把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与进城后平等享有市民权益挂钩,以土地权益换取城市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方面的优惠。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化,这种改革的最大难处在于迁入地与迁出地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构建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的数量抵消机制和空间置换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和城市两级土地银行,运作进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投资、开发、农民权益置换以及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应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加以实践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