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制度总结_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离婚制度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
第九章 离婚制度
本章学习重点: 1.婚姻终止的原因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3.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4.诉讼离婚的程序 5.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 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概念 :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原因(2个)
1.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1)一方自然死亡终止(2)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 :宣告之日终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的处理第37条 第一,如原配偶未再婚的,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第二, 如原配偶再婚的,原婚姻关系消灭,再婚有效;如双方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依法解除再婚方与后一配偶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后,双方再办理复婚登记。第三,如宣告死亡后生存方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 又死亡,原婚姻关系消灭,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 恢复,要恢复必须办理复婚登记。
财产处理:返还原物,给予补偿;子女处理:恢复关系,若子女被收养,不得以未经过自己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主体是夫妻双方本人/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法律婚/事实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1)性质:离婚: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2)原因:离婚是结婚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效是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3)原因发生的时间:离婚:在结婚后/无效:在结婚前;4)请求权人:离婚:当事人本人/无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5)请求权行使的期限:离婚:配偶生存期间/无效:在配偶生存期间或者死亡后都可以,原因消灭前
6)适用的程序上:离婚:诉讼,行政/无效:诉讼;
7)法律效力不同:离婚:无朔及力/无效:自始无效,有朔及力
二 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属于已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已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内地发结婚证)2.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达成了离婚协议(三个方面)1)对离婚的合意;
2)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了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随那方生活抚养费探视)3)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安排处理并达成一致(财产债务帮助等)
(二)行政登记离婚的限制
1.未达成协议的(离婚财产子女三方面)2.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1.管辖:同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可以是军人部队驻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或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服刑人员:服刑监狱所在地或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具体程序:三环节
(1)申请:亲自到场、证件齐、离婚协议书(三份)(2)审查:当场进行询问,审查形式要件、发 再审实质要件
(3)登记:符合条件当场办理。双方当场在上的签字领证;如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要说明理由(书面);
四 我国的诉讼离婚制度
(三)诉讼离婚程序
1.起诉与受理:(管辖法院)2.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人民法院
(2)诉讼中调解的三结果:(和好调离调解无效判决)(3)调解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3.审理和判决(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不得再审”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原因:解除身份关系后,有再婚权,可与他人结婚,即使当时依据的事实有误,也不得再审.处理: 复婚另行起诉抚养子女与财产
(四)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第33条)(1)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
(2)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 而不是曾经服现役有军籍(含文职人员)(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原告:非军人/被告:现役军人(4)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情形:
军人无重大过错要得到其同意,否则,调解无效,也不能判决离婚.(5)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32条)除外:军人不同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2.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1)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2)34条是对男方诉权的暂时限制,不是剥夺(3)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与适用:女方在怀孕期/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4)例外(两种情形):
1)女方提出离婚的2)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两种)存在尖锐矛盾,不准会出现危急事项/女方是因与他人通奸而出现特殊情形(5)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生下死胎的或出生不久死亡的;类推适用;2)上诉审中发现,撤消原判,驳回请求;
五 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一)概念:
是指离婚立法中制定法院判决离婚具体法定理由时应当遵循的准则。
(三)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第32条 破裂原则)4.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
89年司法解释的四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发生矛盾的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 5.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第32条)(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条件——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32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三)第9条:不能达成生育一致,一方提出离婚的;
-89年最高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不与现行法相冲突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 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 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