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工作制度_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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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案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立夹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部门需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县监察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办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下列案件必须由案审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2/3以上的案审委委员进行审理:
(一)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和行政拘留,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关闭、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三)涉外案件;
(四)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案件;
(五)办案人员认为案情复杂、管辖权及适用法律不明确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第四条 需案审委会议审理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并附案件的全部文书副本和证据材料,报送案审委办公室进行初审。《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理的拟实施处罚的建议、依据和理由等。
第五条 案审委办公室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在3日内重点针对以下内容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
(一)本级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三)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重点是《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四)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的内容是否与案卷材料内容相符;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经审核,认为案卷材料齐全、正确的,即可交案审委进行审议。在证据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正。
第七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案审委办公室分发《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
(二)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通报拟审议的案件概况(数量、案由及审议顺序)及对案件初审情况;
(三)案件承办人员简要陈述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案审委委员发表意见,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适用依据等方面提出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做相应说明;
(五)会议召集人根据审议情况,对审理意见进行总结,提出拟处理意见。各案审委委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对拟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即形成最终决议。特殊情况下确有争议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案审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 案件讨论情况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逐个签字。
第十条 经案审委审理决定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不按本规则执行,需案审委进行审理而未经审理,擅自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