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整理)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整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宿食药监政发[2007]121号)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
(二)有关处室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或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四)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五)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疑难案件。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案审委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审委主任负责制。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由案审委主任决定。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案件审理机构书面提请,经案审委主任同意批准后召开。
第六条案审委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会议,案件审理机构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讨论内容等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案审委成员,案件调查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案审委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案审委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处理建议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案件审理人陈述审理意见;
(四)案审委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询问承办人及有关人员;
(五)案审委委员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会议,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委决定,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案件集体讨论时,由提请机构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有不同讨论意见的,应在记录中如实注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交参加集体讨论的案审委成员审阅后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