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办案工作制度_民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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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
第三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
第五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六条 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八条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
第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条 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一条 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第十二条 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第十三条 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
第十五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
第十七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
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八条 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