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_重大疑难案件检查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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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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