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_国土局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5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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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每一项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将一套

收集完整的成果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确保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图件

清晰,字迹工整,发文

规范,装订整齐,审查手续完备。

(三)、国土资源管理档案所涉及的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

划类、耕地保护类、建设用地管理类、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类、矿业权管理类、执法监察类等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按归档目录,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即向档案部门移交。第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归档。其它归档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整理立卷后,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四)、双方在办理移交时,档案部门发现案卷质量不合格,要求补充完整或改正后再移交,移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缓交或任意添加与本案卷无关的材料。

(五)归档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或指定的专人向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后经清点审查无误,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六)、档案部门对移交的成果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编目、录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实体送专门库房上架保管,并提供利用。

二、档案查阅制度

(一)、查阅、利用、复制档案,应有明确的目的、范围、时间。单位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个人利用档案应出具身份证明,申报具体用途,可利用个人捐赠、寄存、移交的档案和与个人有关联的档案;不得跨越利用范围,查阅所在单位和他人的档案。

(二)、隶属下级单位利用上级单位档案,需征得上级单位同意,持上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方可利用档案。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持介绍信或调查专用证明,有权利用与本公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律师利用档案资料出示律师调查证明、委托书、律师证,利用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档案资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并可在我局局域网上公开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六)、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执行。

(七)、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查阅利用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执行。

(八)、咨询。

(九)、内部利用档案按局规执行。查阅档案在查阅室,公务借出,需注明借出时间,经局领导同意,限期归还。

(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添加材料、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勾画、剪裁、污损、批注、转借和泄密。

三、图纸管理制度

(一)凡归档的底图或蓝图应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修改补充图纸底图应经领导书面同意,修改内容较少时,可在图上“杠改”或“刮改”,并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修改内容较多时,另绘新图,与原图一并保存,并作说明。

(三)图纸管理一律以地域或地图分幅分类。放入图柜管理的图纸按坐标分幅号和象限行列式平放或吊挂;案卷附图采用折叠手风琴式;大图幅采用卷放保管。

(四)归档图纸必须齐全完整,分类编号正确。

(五)定期对存放的档案、图纸进行检查、补充,发现破损、变质应立即修复或复制。

四、档案保密制度

(一)公民有保守和履行国家秘密的义务。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

(三)档案资料的管理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提供利用档案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四)经审查,属保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在保密载体上加以标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定期进行定密项目的检查、修订和升解密工作。

(五)开放档案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六)利用档密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无权修改。

五、档案销毁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领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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