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创建奖惩制度_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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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活动,提高全场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使机关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特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一、各科、室、站能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参与评选文明科、室、站,否则取消评选资格。
二、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文明科、室、站、文明个人的,年终给与表彰和奖励。
三、在创建活动中,对不能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的,发通报批评。
四、对违反场部规章制度的科、室、站,不予评先。对违反场部规章制度的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对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活动的科、室、站不予评先。对参与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进行依法处理。
六、对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不准评先。对违法乱纪者,进行依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
《精神文明创建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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